索引号M005/2022-119423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2-09-01 09:39:33
统一编号ATLD05-2022-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科〔2022〕10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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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发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带动作用,经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会商决定,现将修订的《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飞地研发中心规范化运行,进一步发挥其在引育创新人才资源、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地研发中心是指桐庐县企业到县外设立,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飞地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依托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组织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飞地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申报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桐庐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前一年度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布局或研发投入方向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飞地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障。

第五条  飞地研发中心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内部相对独立地位,运行满1年。

2.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研发内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与申报主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布局或研发投入方向紧密关联;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不少于1人,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5人;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要求能有效证明其在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工作183天以上,且有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上一年度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平均薪金不少于12万元。

4.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专用科研设备、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5.上年度围绕申报主体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上年度促成申报主体获得技术成果(不含外观设计)不少于2项;近三年,促成申报主体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成果不少于3项。

第三章 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飞地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

2.中心现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及薪金明细、科研场地平面图、专用科研设备明细。

3.上年度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成果明细;近三年促成申报主体获得的知识产权明细。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专家评审及县科技局行政决策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七条  飞地研发中心运行管理要求:

(一)飞地研发中心应完善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各项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开展。

(二)飞地研发中心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科技局书面报告。对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实际场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县科技局应组织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

(三)飞地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飞地研发中心应接受县科技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新认定的,当年度不需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D档为不合格。认定条件不能持续保持的,撤销认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列入D档。

第八条 飞地研发中心具体认定和绩效评价分别按照《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认定评审表》(附件1)、《桐庐县飞地发中心绩效评价表》(附件2)执行。

第四章 政策激励

第九条  认定为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A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B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C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评价最多奖励3年。申报主体限认定1个飞地研发中心,重新认定或注销后另行认定的,认定不予奖励,原已享受的绩效评价奖励累计计入已奖励年度。飞地研发中心场地在桐庐县相关飞地平台内的,绩效评价减半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施行。县政府文件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桐科〔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认定评审表.doc

        2.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绩效评价表.doc


关于印发《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