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5/2022-119425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2-09-01 10:44:0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科〔2022〕10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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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引导企业飞地研发中心规范化运行,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进一步发挥其在引育创新人才资源、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桐庐县科学技术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

1、《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2、《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三、编制的主要过程

2022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27日,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桐庐县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2022年7月29日,由合作科陈建龙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8月15日,由农社科申屠铭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内审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2022年8月15日,局领导班子组织合作科、高新科、办公室、科创中心负责人对《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前期会审,并按照前期会审情况进行了微调。

2022年8月18日,经局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2022年8月29日,经财政局集体审议通过。

2022年8月31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杜玉玉签署。

文件已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相关问题释疑

1、什么是飞地研发中心?

飞地研发中心是指桐庐县企业到县外设立,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研究开发机构。

2、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飞地研发中心的依托企业(申报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桐庐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前一年度内,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布局或研发投入方向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飞地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障。

(二)飞地研发中心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内部相对独立地位,运行满1年。

2.发展目标任务明确,研发内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与申报主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知识产权布局或研发投入方向紧密关联;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责任清晰,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不少于1人,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5人;专职研究开发人员要求能有效证明其在研发中心从事研发工作183天以上,且有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上一年度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平均薪金不少于12万元。

4.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专用科研设备、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5.上年度围绕申报主体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上年度促成申报主体获得技术成果(不含外观设计)不少于2项;近三年,促成申报主体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成果不少于3项。

3、认定程序是什么?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报主体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

2.中心现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及薪金明细、科研场地平面图、专用科研设备明细。

3.上年度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成果明细;近三年促成申报主体获得的知识产权明细。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评审。

(四)经专家评审及县科技局行政决策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4、办法实施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一)飞地研发中心应完善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各项科技创新活动有序开展。

(二)飞地研发中心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科技局书面报告。对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实际场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县科技局应组织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

(三)飞地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飞地研发中心应接受县科技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D档为不合格。认定条件不能持续保持的,撤销认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列入D档。

5、奖励政策有哪些?

1、认定为桐庐县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A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B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C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年度绩效评价最多奖励3年。申报主体限认定1个飞地研发中心,重新认定或注销后另行认定的,认定不予奖励,原已享受的绩效评价奖励累计计入已奖励年度。飞地研发中心场地在桐庐县相关飞地平台内的,绩效评价减半奖励。县政府文件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桐庐县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杜玉玉

解读咨询电话:0571—5850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