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21/2025-115288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15:28:08 |
统一编号 | ATLD67-2025-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卫发〔2025〕34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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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桐庐县职业健康体检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26日
桐庐县职业健康体检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产业结构特点与职业病危害分布现状,特根据我县职业健康体检民生实事项目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周期
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
二、补助对象及内容
向全县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提供补助周期内的职业健康体检费用补助。相关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补助周期内,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当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在补助周期内,未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而受过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三、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提供保障。实际发放时,将根据补助周期内实际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总人数(同一补助周期内,每位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计1次)进行平均分配,具体每人补助金额计算方式为:县财政局实际下拨的补助总额除以实际参检总人数(每人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组织开展政策宣贯,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及时完成浙江政务服务网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职业健康体检阶段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统一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2.用人单位也可自主选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体检(详见附件3)。
(三)提交申请阶段
按照“先检后补原则”,用人单位完成本单位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后,应及时向所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提交纸质版补助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
(四)审核验收阶段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落实辖区内相关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如实填写《桐庐县职业健康检查补助项目实施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上一补助周期的统计表报县卫健局。
2.县卫健局应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上报信息,及时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复核验收工作。
(五)预算申报阶段
县卫健局应在每年年底按照上一补助周期的职业健康体检补助申报及验收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次年的补助总额申报预算。
(六)补助发放阶段
县卫健局应根据验收结果及本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在年度预算内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拨付上一补助周期的补助资金,再由属地发放至各用人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体检补助项目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科室和专职人员,将项目推进纳入日常监管重点,确保政策宣传、指导服务、材料初审等环节有序落实。
(二)统筹把关,规范项目推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遵循“自愿参与、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强制摊派任务,并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审核工作,杜绝虚报冒领行为。县卫健局负责做好全县统筹及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开展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财政局应充分落实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加强与县卫健局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强化督查,注重结果运用。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县卫健局应及时跟进、追踪处置,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如发现相关用人单位存在虚假冒领补助资金问题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补助起始日期为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