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63/2025-114776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17:01:35 |
统一编号 | ATLD68-2025-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市监〔2025〕27号 | 关联文件 |
![]() ![]() ![]() ![]() ![]() ![]() |
访问次数: |
各相关单位:
现将《桐庐县专利分类评星保护运用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桐庐县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9日
桐庐县专利分类评星保护运用办法
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专利的有效运用和保护,切实提升全县新质生产力,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评星的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评星对象为桐庐县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权属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分类评星范围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类别分别进行评星。因专利维权保护和交易运用等需要,经专利权人申请,县外的专利也可以进行分类评星。
二、分类评星的组织实施
分类评星工作在县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集中分类评星
1.集中分类评星根据实际情况若干年组织1次,在首次集中分类评星中,对全县现有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覆盖分类评星,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
2.集中分类评星由权威机构采用大数据运算标准对每个专利各维度指标进行赋分和价值评估(具体分类评星标准详见附件1)。赋分、价值评估额排名均为前30%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被评为三星;赋分、价值评估额排名均为前70%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被评为二星;其他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被评为一星。
3.将分类评星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4.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日常分类评星
根据年度专利的实际情况,对每年新增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不定期开展分类评星,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按照集中分类评星时进档赋分和价值评估额最低值为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由专利权人自主申请进行分类评星,从法律稳定性和市场价值两个指标进行分类评星,具体指:在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基础上,按照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评为三星、二星、一星,100万元以下的不评星。
专利权人、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在专利保护、交易运用等方面有需要的,可以及时进行分类评星。其他事项参照集中分类评星操作。
(三)规范管理
1.建档入库。将分类评星后的专利建档入库,方便随时调取和结果运用,并对三星级专利的库内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2.动态管理。实行降星退出机制,若专利失效、市场价值显著下降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直接降星或取消星级资格。
3.申诉复核。对分类评星结果和降星或取消星级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重新复核审定。
4.证书申领。专利权人有交易运用和维权保护需求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分类评星证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重新评星后负责发放证书,证书有效期一年。
5.检查监督。加强对分类评星工作的监督,确保分类评星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在分类评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分类评星资格的专利权人,取消其分类评星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分类评星的结果运用
1.推荐培育。对分类评星靠前的专利择优推荐为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申报、品牌培育。
2.交易转化。将分类评星结果作为专利交易运用和金融服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涉及政府资金补助支持的,其实际交易额大于价值评估额的,应以价值评估额为上限。
3.加强保护。分类评星结果与维权保护挂钩,将三星级专利纠纷纳入特定纠纷快速处理范围。
附件: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类评星标准附件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类评星标准.doc
2.桐庐县专利分类评星证书申请表附件2:桐庐县专利分类评星证书申请表.doc
3.桐庐县专利分类评星证书(样本)附件3:桐庐县专利分类评星证书(样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