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4/2023-126003 发布机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6-04 11:11:04
统一编号ATLD63-2023-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规划资源〔2023〕18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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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破解现实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第一条 房屋超占的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超出土地供地红线的,且超占部分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并符合规划的,所属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原则上按房屋现状占地面积或投影面积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补办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与原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一致。

二、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第二条 宗地内房屋未经规划许可已建设使用项目或是相关建设手续不齐全已建设使用项目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取得合法手续的国有宗地存在建筑未经规划许可已建设使用的或是相关建设手续不齐全已建设使用项目,符合现行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及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可以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房屋、土地已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第三条 不动产建设主体灭失申请。房屋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合并、转制等情况已灭失的,由其继承单位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房屋建设单位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建设单位在清算阶段的,由指定清算组申请办理。

第四条 房屋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若权利人申请将两者用途调整一致的,经查实,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的,可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用途按照土地用途进行登记。

第五条 房屋和土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转让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房地产交易属实的,尊重交易事实,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签署具结书后,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若涉及多次转让的,按要求缴纳每次转让税收,其中涉及划拨土地的,转移登记时应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房改主体灭失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已撤并或注销的,住房有指定单位接收的,根据资产接收材料或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意见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住房无接收单位的,国有资产主管单位或是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的,可由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问题。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精神予以办理。

第八条 对原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的明确问题。对原土地登记用途为多种用途的“综合”用地,登记年限为50年的项目商住项目,申请人同意按照商业等法定年限40年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与申请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在合同中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用途为住宅或者其它法定年限50年用途的,“土地使用期限”栏沿用原年限50年填写不变。

第九条 同一权利人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国有土地上存在相邻宗地土地用途一致且属同一权利人跨宗地建设工业用地项目,跨宗地建设或是拟跨宗地建设的,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权利人申请宗地合并的,宗地合宗过程中,出现宗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可经权利人书面承诺同意后,按项目中宗地使用年限最短的为标准统一出让年限,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第二条内容适用2013年10月1日前实施的项目,条款中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依据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据经县住建局确认的消防安全确认书。2013年10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或是项目情况复杂的,经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部门会商确需报经政府研究的,由属地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办理。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施行,如政策有变化,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已按相关政策处理的项目不做调整。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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