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5-11443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14:35:17 |
统一编号 | ATLD00-2025-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5〕2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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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一、 总则
(一)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的决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是富春江桐庐段(含富春江水库 库区)、分水江(含分水江库区)以及列入饮用水水源地(含备 用水源) 的山塘水库和所有县、乡(镇)两级河道。
(四)桐庐县天然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五)县综合执法局、县林水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交通运输局(港航)、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下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
(六)常年禁渔区。
1.禁渔范围:分水江桐君山入水口至分水江(老大桥)、分水江横村一桥至桐庐临安交界处(含天溪湖)、全县其它11条县级河道(全长129.092公里)、97条乡镇级河道(全长505.239公里)及253条村级河道(全长413.205公里)天然水域。
2.禁渔时间: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
(七)季节性禁渔区。
1.禁渔范围:富春江桐庐段江南镇窄溪村至富春江镇沙湾村;分水江流域分水江老大桥至横村一桥;富春江上游库区(桐庐水域)。
2.禁渔时间:每年的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上述季节性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
(八)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
(九)本县天然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最低可捕标准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执行。
(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于本地土著品种。禁止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除相关渔业单位可以进行鲢鳙鱼鱼种养殖投放外,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季节性禁渔区等敏感水域进行非原种质放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在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进行。
(十一)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十二)属国家所有的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三、捕捞业管理
(十三)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内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必须取得县农业农村局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十四)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十五)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渔业船舶上从事渔业生产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内陆渔业船员证书。
从事渔业生产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十六)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1.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
2.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含深水网箔)的;
3.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4.采用诱捕、密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的。
四、休闲垂钓管理
(十七)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娱乐性游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需符合规定。
(十八)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等因素,划定禁止垂钓区和限制垂钓区,在禁限钓区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湖岛屿、水库(坝)闸口300米范围禁止垂钓。
1.禁止垂钓区范围:富春江龙门湾水域及桐君山入水口至分水江老大桥(含)分水江水域,常年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2.限制垂钓区范围:渡济大桥(含)至柴埠大桥(含)富春江水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划定的禁(限)钓区内所有桥梁路段常年禁止垂钓。
其他水域的禁止(限制)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水域特点另行划定。
(十九) 休闲垂钓禁止以下行为:
1.在禁止垂钓区进行垂钓的行为;
2.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离岸垂钓的(经备案的休闲渔船除外);
3.使用视频辅助装置、遥控船送饵(钩)的垂钓行为;
4.使用“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
5.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活体水生生物(泥鳅、鱼、虾等)饵料进行垂钓的;
6.锚鱼,使用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的;
7.私自搭建钓鱼台(架)影响生态环境和两岸景观的垂钓行为;
8.其他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的。
(二十)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二十一)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垂钓结束离开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十二)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五、监督管理
(二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应在禁渔禁钓区设置明显的禁止性标识,做好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十四)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规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休闲娱乐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六、职责分工
(二十五)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1.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禁渔禁钓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依法查处离岸垂钓违法行为。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渔获物流通环节违法行为。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农林自用船舶改变作业用途、非法载客以及在过河桥梁上垂钓等违规行为。
5.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垂钓行为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6.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各部门做好“三无”船舶取缔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富春江、分水江禁止(限制)垂钓区水域沿岸的违法捕捞及违规垂钓行为。
7.县林水局负责依法查处富春江、分水江禁止(限制)垂钓区水域沿岸私自搭建钓鱼台(架)影响生态环境和两岸景观的垂钓行为,组织协调镇村两级河长对所辖水域开展巡河及相关监督管理。
8.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畅通举报渠道,做好辖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和日常巡查监管,已赋权的乡镇(街道)要依法查处违法捕捞及禁止(限制)垂钓区违规垂钓行为。
七、法律责任
(二十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相关执法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7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