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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的决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了《桐庐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一)《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第十四条:“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条:“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渔范围和禁渔时间:
分水江桐君山入水口至分水江(老大桥)、分水江横村一桥至桐庐临安交界处(含天溪湖)、全县其它11条县级河道(全长129.092 公里)、97条乡镇级河道(全长 505.239
公里)及 253 条村级河道(全长 413.205 公里)天然水域。为常年禁渔区,禁渔时间为:全年。
富春江桐庐段江南镇窄溪村至富春江镇沙湾村;分水江流域分水江老大桥至横村一桥;富春江上游库区(桐庐水域)为季节性禁渔区。禁渔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富春江龙门湾水域及桐君山入水口至分水江老大桥(含)分水江水域为禁止垂钓区范围,禁渔时间为:常年。
(二)禁渔规定:
常年禁渔区,全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
季节性禁渔区,每年的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
禁止垂钓区范围,常年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特别时段禁渔
每年的3-6月,是多数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的生长期。禁渔期的实施能有效地为鱼类产卵、孵苗及幼鱼生长提供更好的时间和空间,更好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让水域得到“休养生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每年的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对富春江桐庐段江南镇窄溪村至富春江镇沙湾村;分水江流域分水江老大桥至横村一桥;富春江上游库区(桐庐水域)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休闲垂钓除外)。
(二)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7月12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解读
(一)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二)渔业水域:是指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三)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在尚未管理的滩涂或水域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桐庐县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 戴荷英
联系电话:0571-646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