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4-12533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30 14:17:58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4〕25号 关联文件
【文字解读】《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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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杭州市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指引(试行)》《杭州市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规范》等上级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范,对我县小额交易有关文件进行更新迭代,围绕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和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总体要求,持续完善县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助力县域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稳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对比

新《办法》共七部分二十九条,适用于我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新《办法》对原有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文件进行了整合修改,基本原则和大致框架没有变,主要是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较原来的办法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更加严格和完整。

一是区分相应表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中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专有名词进行区分,如将“招标”“投标”“评标”等招投标领域专有名词,我们按照杭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规范》对应的“发包”“竞标”“评审”等表述进行修改区分。

二是提额加速减费。将小额执行公开交易要求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交易限额标准由原来的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调整为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与现行浙江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统一。为降本提质、简化流程,进一步缩短组织交易时间要求,从原来最少7天调整为5天。同时,新《办法》取消了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最高1000元的交易服务费。

三是创新监管举措。首次明确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中介服务,宜通过中介优选平台开展自主交易;首次提出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开展合并发包采用“专师负责制”的规定,对经测算后累计服务费用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事项:包括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施工管理(含监理)、运营维护以及项目管理等六项基本服务,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开展服务事项合并发包;首次明确国有企业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纳管限额为30万元以上。

四、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预算价。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小额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应配套制度。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政办〔2019〕55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吴猛

联系电话:0571—895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