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4-125334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14:10:22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4-0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4〕25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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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制定原则和适用主体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小额交易宜遵循规范、高效、择优、诚信的基本原则,坚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鼓励采用电子化自主交易。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小额交易)活动及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四)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管辖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
交易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组长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协调工作。
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各类小额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督促交易统一进场、交易方式合法合规。监督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
(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可设立小额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场所固定、设施齐全,实现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交易活动场内运行。交易中心应配备1名主任和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类小额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
(六)本办法所称的小额交易项目是指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未达到法定必须进场交易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
(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交易活动鼓励进入平台交易。未设立交易平台的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活动可进入县交易中心按小额交易程序交易。对于不进平台进行交易的小额交易活动,由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经行业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会议研究。
(八)小额交易活动鼓励采用电子交易。小额工程项目宜通过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自主交易;小额产权交易项目宜通过桐庐县产权交易系统或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系统开展自主交易;国有企业和村集体采购货物服务宜通过浙江“乐采云”网上服务平台或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系统开展自主交易;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中介服务,宜通过中介优选平台开展自主交易;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宜通过浙江“政采云”“乐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开展自主采购、询价。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九)小额交易一般宜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确需采用其他非公开方式进行的,由交易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发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交易方式,除应当保密的,成交结果应当通过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他媒介对外公开。小额交易涉及国有企业和村集体采购项目、产权项目交易方式的,由县国资办和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有公开竞标、邀请竞标、直接发包:
1.公开竞标,是指发包人以交易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不特定的潜在承包人进行交易的方式。公开竞标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交易方式。
2.邀请竞标,是指发包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2 家特定的潜在承包人进行交易的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邀请竞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只有少量潜在承包人可供选择的(须出具第三方咨询机构市场调研或专家论证书面报告后,经政府网站或公开媒介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2)采用公开竞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竞标但不宜公开竞标的。
(4)二次公开交易失败后,发包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交易;或在不背离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和报价不超过原有交易最高限价的条件下直接邀请曾参与的单位洽谈确定中选人。
3.直接发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后,经交易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公示三个工作日(除涉密外)可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交易;
(2)施工主要技术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交易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同一业主单位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选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落实设计变更和“三重一大”决策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小额交易限额以下的项目(除可采用电子交易外),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宜按照“公开透明、程序简便”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及内部监督措施,在严格遵守“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交易。除应当保密的,成交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介对外公开。
(十一)发包人应切实履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制度要求,不得擅自提高交易申请人资格等级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要求。公开竞标的一般工程施工和服务项目评审办法可动态调整,由县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县招管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发文,文件印发前应对照规范性文件发文方式严格落实合规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流程。
国有企业和村(社)等集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办法可参照政府采购,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四、标前准备和标中程序
(十二)小额交易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中新建、扩建、拆建等涉及用地的小额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进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未纳入县政府或部门立项计划且不涉及用地空间审批的小额交易项目提交申请前,经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后编制“两表一图”,履行简易审批程序。村级的小额交易项目提交申请前,须按照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十三)小额交易程序如下:
1.交易申请。发包人携立项批复(含属地决策立项)、相关职能部门的计划或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向交易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
2.编制交易文件。发包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参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交易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实现网络下载。工程施工项目应编制工程预算。
3.信息发布。发包人应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发包人固定公开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发包人应合理确定响应文件编制时间,一般适用合理低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不少于5日(含节假日)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10日(含节假日)且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建立评审小组(电子智能评审除外)。评审小组由发包人组建,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组织交易。发包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组织交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监督领导小组应派员进行监督。
6.成交候选人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按照原交易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发包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签订合同。小额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交易领导小组备案,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违规分包交易项目。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上传至小额交易平台。
8.项目资料归档及数据归集。项目交易结束后,发包人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原则须及时将交易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小额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标前、标中、标后数据归集要求落实有关信息系统填报。
(十四)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发包人应及时做好问题核实,落实相关书证;对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将问题线索同步抄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履约督查和标后管理
(十五)发包人(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管理负总责,应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和数字化考勤,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安排落实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开展全过程日常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十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后报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按要求向县标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十七)县招管办会同县住建、交运、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标后检查,并负责督促考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小额交易标后监管工作。
(十八)小额工程应深化落实前期决策,严控工程变更。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坚持先论证后审批再实施的原则,严禁采用事后补办程序报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完善工程变更内控制度,并遵循以下实施原则和报批程序:
1.实施原则:在执行变更报批程序时,设计变更引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金额,应分别单独计算报批,最终结算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报批程序:由设计变更引起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10%以下的,业主单位须提交必要性论证报告,经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10%以上15%以下的,还须抄送乡镇(街道)纪(工)委、国企纪委或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后实施;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15%以上的,一律先对项目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后再报批实施。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资金支付制度,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款项支付进行严格把关,落实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发包人应落实专人整理保管项目建设档案,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公开交易、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管理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问题处置和监管职责
(二十)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肢解工程、规避公开交易、违规变更交易方式,一经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十一)交易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本办法向监督领导小组进行投诉。监督领导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受理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监督领导小组应将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当事人对监督领导小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监督领导小组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行业监管部门或县招管办提出申诉,行业监管部门或县招管办应按相关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三)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监督领导小组初步核实后,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四)县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小额交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其年终综合考评。
(二十五)县发改、住建、交运、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小额交易工作支持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本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县招管办加强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和监管考核。
(二十六)小额交易各方管理主体不得通过设置竞标单位名录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排斥、影响公平竞争。各方管理主体应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简化交易程序,提高投资效益。
七、其他有关内容
(二十七)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预算价。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二十八)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小额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应配套制度。
(二十九)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实施,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桐政办〔2019〕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标准规定
2.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1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
一、为明确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投资(融资)或控股的未达到法定必须交易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企业和村社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可进入小额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限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县招管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交易限额标准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土石方及房屋拆迁、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小流域(河道)治理、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交通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属村级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按照桐庐县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
5.采用“专师负责制”模式的小额工程中介服务,达到小额公开交易限额标准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中介优选平台进行公开比选。
(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包括房屋、机器设备、林木资源、山塘水库等资产有偿使用或转让,单项交易资产总额(评估值)或租金总额(年租金×年限)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国有企业(村社集体)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国有企业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村社集体金额标准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制度要求。
四、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交易范围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
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
序号 | 交易类别 | 交易限额 | 适用系统 | 交易限额以下交易原则 | |
1 |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 30-400万元 | 桐庐县小额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自主交易 | 自主交易 | 建立内控管理制度,遵循“三重一大”原则,自行组织交易,公开交易信息 |
2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 30-200万元 | 电子卖场采购、询价 | ||
3 |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 30-100万元 | 中介优选自主交易 | ||
4 |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项目 | 5-30万元 | 桐庐县产权交易系统或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系统开展自主交易 | 自主交易 | |
5 | 国有企业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 30万元以上 | 乐采云-桐庐国企采购平台电子交易 | 乐采云-桐庐国企采购商城采购、询价 | |
6 | 村社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 执行监管部门制度要求 | 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系统开展自主交易 | 自主交易 |
附件2
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为规范我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提高交易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交易活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
(三)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电子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四)桐庐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遵循经济、高效、廉洁、择优的原则,坚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工程质量。
(五)县招管办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县交易中心负责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负责做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场所安排、信息发布、信息库管理等服务工作。
县住建、交运、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开展业务指导,依法查处本行业电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成立的交易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或部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发包人(代理机构)〕负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的组织实施,对交易文件、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六)采用电子交易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入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自主交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肢解工程、规避交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电子交易活动。
二、适用主体和交易流程
(八)发包人(代理机构)、潜在承包人参与我县电子交易活动应按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提供、录入相关信息到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发包人(代理机构)、潜在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自身的用户名和密码,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交易各方主体应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具体信息以桐庐县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的企业信息库为准,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十一)发包人(代理机构)应使用系统提供的发包工具制作电子发包文件,电子发包文件与其他电子发包资料上传至系统进行备案后发布发包信息。
(十二)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以下简称答疑)文件经系统备案后发布,潜在承包人应及时查阅相关答疑信息。答疑文件应当在竞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
(十三)潜在承包人根据发布的发包公告要求,凭数字证书登录系统申请竞标,并通过系统提供的竞标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潜在承包人在竞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十四)潜在承包人应对电子响应文件加盖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上传后自动生成的回执单仅作为电子响应文件已递交至系统的证明。
(十五)竞标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成功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十六)发包人(代理机构)按照发包文件规定在交易地点登录系统组织电子交易活动。
(十七)竞标时间截止后,由发包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利用数字证书开启开标,通过系统自动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潜在承包人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不进入评审环节。
因潜在承包人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因潜在承包人之外的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潜在承包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响应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十八)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后,系统自动获取标录并记录开标过程,完成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
(十九)系统完成评审后,自动生成电子评审报告,发包人(代理机构)、现场见证人签名确认。
(二十)评审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发包人(代理机构)通过系统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二十一)发包人(代理机构)应整理完善交易活动的各类相关文档,按照相关规定报交易领导小组备案存档。
三、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
(二十二)发包人(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从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熟悉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流程,保证网上操作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十三)潜在承包人应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备网络设备,并确保网络设备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二十四)潜在承包人应按严格规定要求进行竞标,如发现潜在承包人存在MAC地址一致的情况,系统自行判定违规操作,相关情况报送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二十五)县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系统使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发包人(代理机构)、潜在承包人等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经交易领导小组商县招管办确认,暂停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2.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系统无法运行的;
6.其他无法保证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待上述意外情形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活动。如继续进行可能影响交易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发包人、潜在承包人利益的,发包人(代理机构)应终止交易活动并重新组织发包,同时报交易领导小组备案。
(二十七)因潜在承包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递交的响应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自身原因无法参与交易活动的,后果由潜在承包人承担,交易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二十八)发包人(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操作,县招管办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置。
(二十九)各行业监管部门按规定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县招管办、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交易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其他有关内容
(三十一)县招管办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操作流程作相应调整。
(三十二)县招管办定期会同县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系统的安全、涉密等问题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三十三)本细则由县招管办负责实施,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