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1/2024-122818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17:37:37 |
统一编号 | ATLD12-2024-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国资办发〔2024〕4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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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桐庐县属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桐庐县属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
(一)基本概念
本指导意见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和费用、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范围
对于确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全面推行。一般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班子成员。
(三)职责
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集团党组织对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企业董事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工作。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
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集团党组织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应当事前向县国资办审批。
二、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条件
支持鼓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2.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
3.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4.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权依法得到有效落实。
功能型企业暂缓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
(二)职业经理人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规定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2.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责任担当和职业追求,诚实守信,能忠实地执行董事会决议,自觉维护企业及股东利益,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诚信记录。
3.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现代企业的组织运作模式,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知识与经验,具有战略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营销管理、技术研发与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长。
4.较强的职业能力。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具备较强的企业发展规划设计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具有三年及以上同类企业或同规模企业相应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层级岗位工作任职累计满五年及以上;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三)工作程序
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一般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薪酬管理、业绩目标、考核规定、退出规定、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2.决策审批。方案制定后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3.市场化选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等。
4.签订契约。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经营业绩责任书等,以契约方式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及福利、奖惩措施、续聘和解聘条件、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5.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
6.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
三、市场化选聘
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
(一)选聘标准
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向。选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康洁"的高素质专业化职业经理人。拟聘人选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治企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以往经营业绩突出,在所处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1.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不适合担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情形的;
2.因失信、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3.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的;
4.继续投资或从事与拟任职业经理人岗位存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活动的;
5.与第三方存在尚未解除或失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期限未满的;
6.其他不宜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情形。
(二)人选来源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一般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不受企业内外级别高低、资历深浅限制。
(三)选聘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
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
四、契约化管理
(一)契约签订
1.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职业经理人聘任期限由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董事会可以依法对职业经理人设置试用期。
2.契约实现形式。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以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合同,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考核内容及指标。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分别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董事会可以结合实际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试用期考核。
4.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考核指标目标值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应当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
(二)考核实施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五、差异化薪酬
(一)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
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1.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级部门核定的桐庐县上一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水平由集团公司在参考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战略发展定位、绩效考核目标等提出建议,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并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考核发放。
3.任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可按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30%确定。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综合探索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
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二)薪酬支付
1.规范薪酬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绩效年薪一般于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任期激励一般于任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起按6:2: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聘任到期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并于离任次年起,按6:2: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剩余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
2.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市场化退出
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主要是指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辞职。
(一)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1.考核不达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
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辞职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市场化退出相关事项
县属国有企业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职业经理人退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职业经理人退出后,未经企业同意,三年内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分、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任领导职务。
七、监督管理
(一)组织人事及档案管理
1.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应及时转入该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
2.县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自行明确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管理规定。
3.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由具有档案管理资格的所任职企业集团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4.职业经理人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二)兼职管理
职业经理人任职期间,未经所任职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营利性社会组织兼职,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或组织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三)教育培养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保密管理
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以及聘任合同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五)履职监督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六)责任追究
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扣减或追回相应薪酬,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职业经理人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3.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5.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违反财经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7.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8.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9.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同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