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4-12633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09:40:14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4-0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4〕3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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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桐庐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切实抓好桐庐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工作,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减少环境污染、提升生活品质、构建和谐社会,奋力打造全市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全域高品质美丽标杆示范地为目标,坚持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动员全县人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规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落实属地、网格管理机制,职能部门防范管理机制及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打造更美更宜人的居住环境。
二、禁止区域及除外情况
(一)桐庐县城区禁售禁燃区:涉及桐君街道、旧县街道、城南街道、凤川街道四个行政区域。桐君旧县区域:东至杭新公路脉地坞(含);北沿凤凰山脉至浮桥埠王家山(原四海食品公司后山);西至新老桥北路交叉口(浮桥埠高岭村窑塘里),沿洋塘大桥、分水江至西武山大桥南侧;南起西武山大桥南端,沿蒦子山至富春路中石化加油站。
城南凤川区域:东至凤川大道,南沿城南路、宝兴路、杭黄高铁线,至金中路交叉口,西沿金中路、环城南路、河湾路及其延伸段,北至富春江与桐君区域合围。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燃区(包含周边50米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除外情况: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节日及活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节日、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桐庐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工作顺利实施,在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段,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建的工作联络组,强化工作调度,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压实属地管控责任,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工作,督促指导属地乡镇(街道)、部门履行职责,落实管控措施。
(二)县纪委(监委):倡导公职人员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
(三)县委组织部:倡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
(四)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组织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引导群众严格遵守禁限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相关舆情处置工作;加强重点平台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强化烟花爆竹违法违规信息的发现预警处置;督促电商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清理平台内违规发布的烟花爆竹信息。
(五)县委统战部(民宗局):督促宗教活动场所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
(六)县经信局:督促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协调通信服务商通过群发短信等方式提醒广大市民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七)县教育局:督促教育场所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做好全体师生宣传工作,动员学生向家长宣传我县禁燃相关规定。
(八)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日常监管和巡查,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并纳入日常巡查执勤的工作内容;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属地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个人实名购买和销售可疑情况报告制度;牵头做好储存、燃放环节突发安全事件处置。
(九)县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殡仪馆和公墓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
(十)县财政局:负责宣传、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的保障。
(十一)县住建局:督促城区禁燃区域内建筑工地、燃气储存经营单位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会同属地将禁燃烟花爆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燃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工作,敦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禁放标志,加强小区物业群管理,制止烟花爆竹违规信息发布,及时发现和制止业主违规燃放行为。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通过物流等形式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监督运输企业严格禁止乘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负责车站、码头禁燃监管等工作。
(十三)县林水局:负责全县山林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将山林禁燃烟花爆竹与森林防火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组织对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和打击,查处违规用火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初期森林火情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民宿行业安全监管,督促其不得售卖、存放烟花爆竹,及时劝阻住客不文明、不安全的燃放行为。
(十五)县商务局:督促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及加油站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督促禁燃区内宾馆酒店在接待宴席预订时履行禁燃烟花告知、劝阻义务。
(十六)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禁燃区域内景区景点、星级宾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督促禁燃区内星级宾馆在接待宴席预订时履行禁燃烟花告知、劝阻义务。
(十七)县卫生健康局:督促医疗机构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医疗救治保障工作。
(十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公布合法烟花爆竹零售点;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牵头做好生产、销售环节突发安全事件处置;督促经营户规范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过程中安全保障措施;会同公安、综合执法和属地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
(十九)县消防救援局:会同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重点单位消防检查,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案件,强化值班备勤,安排应急处置力量;负责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
(二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依法履行生产、经营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和处理;督促禁燃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
(二十一)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属地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制止非法销售和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大综合执法改革权力事项划分,指导、协助属地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督促业务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后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协调配合做好雾炮车、洒水车等降尘保洁作业。
(二十二)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重要时间节点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关注各省控点位在燃放期间大气环境状况,及时提供环境监测分析报告;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控应急演练,做好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预警预测信息发布,督促指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三)县供销总社:负责督促下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合法合规经营,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二十四)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二十五)县供电公司:督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的单位及个人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相关规定。
(二十六)桐庐邮管局:负责对寄递行业安全监管,打击通过寄递渠道寄运烟花爆竹行为。
(二十七)县社会治理中心:负责对网格员,尤其是禁放区的网格员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培训,组织网格员加强对本网格涉烟花爆竹人员、物品、场所的走访、排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十八)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组织社区(村)干部做好日常、重要时间节点的巡查、劝阻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举措;依托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非法销售燃放行为;强化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指导辖区企业加强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应急保障方案制定,落实现场巡查执勤和应急处置力量,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二十九)开发区管委会:监督、指导禁燃区内的企业,严格遵守禁燃相关规定;指导辖区企业加强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张贴通告、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教育广大市民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规定,抵制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形成安全燃放、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举措;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属地包干,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各单位落实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相关规定;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属地政府要加强执法协同,强化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防范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应急处置。重点关注春节、元宵等节假日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段,属地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方案,落实人员巡查、劝导和秩序维护、值班备勤等人员力量和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禁燃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燃放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重污染天气防控等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针对性应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读和实施,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原《桐庐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桐政办〔201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桐庐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禁限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