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4/2024-126683 | 发布机构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15:16:50 |
统一编号 | ATLD63-2024-0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规划资源〔2024〕109号 | 关联文件 |
![]() ![]() ![]() ![]() ![]() ![]() |
访问次数: |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打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省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2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促进全市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66号)、《杭州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精神规定,为规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绩效导向。从田长制落实、“耕地智保”应用、土地整治推进、耕地执法检查、后期种植管护等内容,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偿资金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差异化补偿。
2.突出重点。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重点支持永久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农田区等重点区域,逐步提高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三区合一”。
3.公开透明。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耕地利用现状调查,如实反映耕地保护绩效,提高群众参与度,完善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村的联动机制,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客观。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确定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是指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激励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的资金(包括省、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三、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根据村级组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实际保护成效,对村级组织给予相应补偿奖励。
四、补偿范围
1.现状耕地。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及以此为基础经合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为依据,其他耕地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为依据,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以农业农村部门确定范围为依据。
2.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长期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已经批准临时用地的耕地等。
五、补偿标准
1.基础标准。原则上种植水稻(种植面积以农业部门认定为准)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助不超过22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与粮食功能区(或高标准农田)重叠的耕地补助18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以外的耕地补助160元/亩;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耕地补助110元/亩。(具体根据省市下达补偿资金确定)
2.绩效修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绩效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差异化补偿,使资金向耕地保护绩效好的行政村倾斜。耕地保护绩效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整治、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田长制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推进、“多田套合”等有关工作,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统筹设定0.8-1.2的资金分配系数,优秀等级分配系数为1.2,良好等级分配系数为1.0,合格等级分配系数为0.8;耕地保护考核不合格或发生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行政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不予发放(用于保障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报酬部分除外)。
六、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和修缮、耕地质量提升、田长制建设补助、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报酬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七、补偿资金发放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9月底前按不低于70%的标准预下达本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在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确定后3个月内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实际补偿资金低于预下达资金的,超额预发部分资金从下一年度补偿资金中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统一拨付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核发给村级组织,但乡镇(街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实施流程
1.现场核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核对和抽查。
2.方案制定: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调查数据及调查核实情况,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测算和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3.下达资金: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含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劳务报酬)由县财政直接下拨资金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给各行政村村级组织,专项用于所在村村级组织耕地保护工作。
4.绩效评价:各行政村每年6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由乡镇(街道)汇总上报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依据。
九、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村级耕地保护监管、考核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互相配合协调,做好业务指导、资金筹集、考核审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2.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省级、市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积极筹措县级配套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严格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管理,指导行政村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规范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
4.强化工作监督。发现违规使用补偿资金的,一律予以纠正,视情节轻重取消或降低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对发现私分、挪用补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25年1月27日起实施。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