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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桐庐县司法局、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桐庐县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拓展事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单位更好理解《意见》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深化法治服务增值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意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意见》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细化,明确了18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条件,涉及市场秩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等方面。同时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同步配套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确保案件办理流程清晰、程序规范。以后,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桐庐县司法局
解读人:桐庐县司法局局长 潘武伟
联系电话:0571-6421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