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0/2024-126648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09:59:48 |
统一编号 | ATLD11-2024-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司〔2024〕17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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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执法单位:
现将《桐庐县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拓展事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司法局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桐庐县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拓展事项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深化法治服务增值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桐庐县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拓展事项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程序等,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促进相对人自觉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
3.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不予处罚,避免过度执法,同时也要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适用条件
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经核实后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三)具备整改条件。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清单内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经法制审核后执法机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