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2022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3 1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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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桐政发〔2023〕68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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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桐庐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桐庐县行政区域内全域。

(二)禁猎期。

2023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

(三)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等方式或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五)有关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猎捕。

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571-64626089、0571-58567890。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桐庐县林业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郑宝成  

联系电话:0571-58567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