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2022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3 14:18:47
统一编号ATLD00-2023-00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3〕68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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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为禁猎区(经批准依法建立的狩猎场除外),禁猎区内禁止违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时间:禁猎期为五年,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地枪(地弓)、排铳(土枪、土铳)、红缨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电网、网具、诱捕笼、弓弩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围网、哄赶)、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钩钓、麻醉、其它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妨碍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和县林水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向县公安局、县林水局或当地乡镇(街道)举报。(举报电话:110、64626089)

八、本通告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