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21/2021-107918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16:21:33 |
统一编号 | ATLD67-2020-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卫发〔2021〕28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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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基层中医师培养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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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桐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桐庐县财政局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 月7 日
关于开展基层中医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站室)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基层开展中医师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式
1.举办中医师培训班。县卫健局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举办中医师承人员培训班,统一授课,中间穿插跟师学习,学制三年,期满后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的相关要求进行出师考核。
2.确定中医师承人员。根据办班计划,由参加培训班人员与师承指导老师(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工作经验)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经县公证机关公证并备案后,确定为中医师承人员。同时与所属医共体牵头医院签订培训协议。
二、举办培训班
(一)人员条件
参加培训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2.本人户口或固定生活在申请岗位的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如无本行政村(社区)申报人员,可放宽至周边接壤行政村(社区);
3.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持有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一定中医知识基础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人愿意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热爱中医药事业;
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记录;
6.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人员。
培训班人员所涉及的户籍情况统计至上一年年底。
(二)人员产生
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村卫生室(站)所在村两委提出报名申请;
2.村两委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后报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医共体对区域内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县卫健局;
4.县卫健局通过考试、考察选拔确定参加培训班的具体人员。
三、村站室人员选聘
(一)执业要求。参加培训班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并通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含)资格考试,取得行医资格。到村卫生室(站)从业,由所在医共体及其成员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定期考核。
(二)聘用要求。培训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由签订培训协议的医共体根据人员选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选聘,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5年后未取得行医资格的终止聘用,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四、激励扶持
(一)对参加师承培训班的基层站室中医师培训人员在中医师承培训班3年期间的在校学费、师承经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费按4.6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师带徒授业,每名学生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奖励师承带教老师1万元。所需经费由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
(二)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文凭,符合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可参加事业单位入编考试。
五、违约责任
(一)培训人员在培养期间中途退出、约定服务年限内未按培养要求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回基层站室工作,均视为违约行为,已支付的培养费用由培训人员经县卫健局退回县财政。
(二)培训人员在培养和服务年限内,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视为违约,培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培训人员因重大疾病或服兵役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和完成工作年限的,不视为违约。
六、其他
(一)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7月8日起执行。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