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1/2020-101715 发布机构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0-11-18 16:21:29
统一编号ATLD67-2020-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卫发〔2020〕87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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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促进中医药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名中医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建设一批名中医工作室,建立起中医药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目标:在第一建设周期内完成3-5个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桐庐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传承、发扬和创新名中医的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培养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助力基层中医药人才成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桐庐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县卫健局负责桐庐县“名中医工作室”(以下简称名中医工作室)建设计划、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周期考核和评估验收。

第三条 名中医工作室建设遵循“整体规划、传承创新、培养优秀、体现公益”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综合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为我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周期为3年。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五条 传承经验:钻研中医经典理论,继承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建设周期内应系统地学习《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著作和本专科经典;学习继承名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导师保证每周在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2天(在职导师需保证不少于3天)以上带教,内容包括门诊、教学、查房或基层指导,对疑难重病患者提出中医诊疗意见,继承人需整理总结导师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指导临床实践。

第六条 加强实践:继承人每周跟名中医临床或实际操作(门诊或查房)的时间不得少于1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继承人通过跟师定期门诊或病房查房,参与临床疑难病例的中医诊断与治疗,形成特色明显的相关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规范。

第七条 创新发展:结合临床实践,提炼和创新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培养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八条 辐射带动:与不少于1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对口指导联系,工作室继承人中必须有1名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人员,定期开展诊疗、带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工作站,带动医共体基层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每年巡诊活动不少于4次。

第九条 推广应用:定期开展学术活动和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和论著,扩大影响,提高学术地位。每月开展1次学术研讨或讲座,建立门诊日志、查房记录、学术研讨或讲座记录,导师需定期批阅传承人的学习笔记和医案医话。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根据诊疗、示教活动需求,建设名中医专家诊疗、示教室,配备计算机、打印机、资料柜等设施设备,体现中医药特色氛围。

第十一条 名中医工作室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固定的继承人(传人)群体。

第十二条 名中医工作室的导师必须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真务实和奉献精神;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并具形成特色疗法体系趋势。

第十三条 导师原则上需获得桐庐县级及以上名中医或基层名中医称号,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我县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累计满25年;或在我县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累计满40年,在我县具有较高声誉的中医师;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临床带教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负责人由导师指定,工作负责人为中医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工作室继承人(传人)必须热爱中医药事业,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及以上职称或西学中结业人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具备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继承人为对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人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传人)实行双向选择制。继承人相对固定,一般为2-5人。鼓励其他人员以跟师形式参与团队学习,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管理细则》(浙卫发〔2008〕117号)、《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浙卫发〔2018〕34号)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依托单位为工作室提供场地、设备等各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1)临床经验示诊室:在场所安排、环境布置、物品摆放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药特色元素。(2)临床经验示教室:能满足名中医专家的诊疗示教活动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展示名中医专家临床医案、处方、论文等原始资料。根据建设要求,定期召开工作室人员会议,研究和探讨工作室的工作情况,每年对工作室进行自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名中医工作室需制定3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要求。工作室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任务完成,合理分配、统筹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 在建设周期内允许按导师名中医级别冠名“XXX名中医工作室”称号。在动态管理评估过程中,凡2次考评不合格,并在限期内仍整改不合格的,由桐庐县卫健局撤消“XXX名中医工作室”称号。工作室在建设周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需经依托单位同意,及时提交终止建设报告,报经县卫健局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周期内对继承人(传人)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继承人(传人)凡违纪违规、严重违反工作室工作制度,或者拒不承担传承任务和义务的,由桐庐县卫健局取消其继承人(传人)资格。

第十九条 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负责对名中医工作室进行日常监管,指导协调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经费安排

第二十条 县卫健局根据工作室发展规划,建设周期内安排经费,按照一次审定通过后,分年拨付的方式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配置、基层工作站建设、工作人员的外出学习、论文发表、学术研讨以及指导老师相应的教学津贴、工作人员补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名中医工作室的导师保证每周两天以上带教,包括门诊、教学、查房或基层指导;每月开展1次学术研讨或讲座;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笔记和医案医话;因专科等原因未查房的例外。

(二)继承人保证每月4次门诊跟师随诊学习,每次随诊或学习需记录跟师笔记、查房记录、学习记录。每人每年书写医案、月记15例(篇)以上。

(三)继承人(传人)应系统学习《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著作和专科名著,每半年撰写1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名中医的临床实践经验总结,交名中医批阅。学习期满,完成1篇结业论文或跟师临床实践经验总结。

(四)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应形成(或深化)1-2个代表导师学术经验的汇编;结合临床,开展代表导师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为内涵的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结出2种以上导师特效经验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周期届满,桐庐县卫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不能完成建设计划的,依托单位不再承担下一轮工作室建设计划;验收不合格的工作室,限期一年整改;通过验收的工作室,颁发名中医工作室导师及继 承人(传人)证书,并经再次申报评定可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桐庐县卫健局可根据建设周期的进程,对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作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

附件:桐庐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任务书

附件:桐庐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任务书.doc

桐庐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暂行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