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7/2019-81034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11-15 17:04:18
统一编号ATLD56-2019-000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废止
文件编号桐城管〔2019〕28号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桐庐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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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桐庐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桐庐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已经桐庐县城市管理局、桐庐县信用桐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桐庐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附件2:信用桐庐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名单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桐庐县信用桐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19年11月15日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1:

桐庐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县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区是指桐君街道、城南街道、凤川街道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阻扰行政执法活动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的综合协调工作,失信信息的披露、处理等,对严重失信行为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联合惩戒活动,负责失信行为的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协助做好失信行为的宣传工作,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诚信宣传,组织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县其他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依照规定对失信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和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努力推动诚信文化建设。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目录。

县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整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目录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失信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条 失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从事目录内的同一行为一年内被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二)从事目录内的行为一年内被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五次(含)以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一年内以行为发生时间为计算周期。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将失信行为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将失信行为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或者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向失信行为人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和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失信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县发改部门,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息。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五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时间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惩戒

第十七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档案在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领域的查询和应用。

第十八条 对不良信息主体,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为人,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活动;

(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四)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五)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的评价依据;

(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它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城市管理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依法依规采取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提供给县金融机构给予风险提示。

第四章  异议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人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三条 收到异议申请后,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结果报县发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重失信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删除或者补充,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般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不良信息申请信用修复:

(一)非因主观故意产生的不良信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的;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三次(含)以上且活动时间满6小时的,可以申请修复一次不良信息;

(三)因见义勇为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表彰的,每次表彰可申请修复一次不良信息;

(四)其它有正当理由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人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失信行为人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失信行为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提供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县城市管理部门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人,应当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作为失信修复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信用桐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首批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目录

1.出店或占道经营行为;

2.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的行为;

3.违法养犬行为;

4.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5.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附件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委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民政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招管办)、县公积金中心、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桐庐县支行、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