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7/2019-81035 发布机构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1-15 20:18:22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城管〔2019〕28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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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形成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随后,杭州市和浙江省先后出台《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信用体系建设。

从目前城市管理现状而言,序化、洁化问题已然成为市民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如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不文明养犬等行为,此类问题较为突出,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此外也对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复评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因此急需通过构建我县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城市综合治理。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3.《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4.《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与披露、第三章惩戒、第四章异议与修复、第五章附则。同时公布了首批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目录。

(一)总则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办法》所称的失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人进行了定义,第五条至第七条分别明确了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二)信息归集与披露

《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县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目录制定、公布、调整和信息归集单位。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及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失信行为的保存和披露期限。

(三)惩戒

《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的惩戒措施,分别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领域不良主体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及部门联合监管措施。

(四)异议与修复

《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异议申请及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及程序。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原则上不作为修复对象。

(五)附则

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

(六)附件

公布了首批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目录。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张炎林   联系电话:64638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