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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设科室
  • 下属单位
  • 单位全称: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电话:

    0571-64220136
  • 单位地址:

    桐庐县城南街道中杭路388号
  • 邮政编码:

    311501
  • 公开电话:

    0571-64220136
  • 电子邮箱:

    tlscjg2022@163.com
  • 传真号码:

    0571-64220135
  • 机构负责人:

    姚明军
  • 联系电话:

    0571-64220136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计量、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负责推进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负责和组织查处违法案件。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质量违法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参与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执行,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县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有关事权划分规定负责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交流和合作。

(十三)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标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实施专利执法,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

(十六)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上报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