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工作。
(四)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五)牵头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的福利与救助工作。参与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八)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九)负责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库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