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7/2024-124910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9-04 15:50:52
统一编号ATLD65-2024-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农〔2024〕128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桐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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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桐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4年9月3日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本级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级相关上级部门授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专项规定。各类直接补贴和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动植物疫病防治、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认证及创牌奖励、农业救灾等政策性普惠制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审核遴选、项目立项、进度跟踪、业务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产业发展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农业农村局第八纪检监察组监督。项目全生命周期公开,即:组织申报公开、立项内容公开和补助金额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类项目安排,确定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类项目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局经济发展科,负责项目储备、项目监督、项目审计审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属各业务科室(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实行归口报备、分线操作、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指导、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计划财务科负责各级财政资金拨付和项目资金监管,牵头组织各业务科室(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申报管理和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公开申报。局属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桐庐县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按“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申报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初审。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初审,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出具加盖公章签字的审核推荐意见。

第九条  储备制管理。建立全局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每个季度将本区域范围内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项目办进行储备。项目办负责项目入库初审;负责建立储备项目信息表,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起止年限和联系人等内容;负责储备库的调整、更新及转出。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乡村产业发展政策、财政资金扶持方向和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等。项目立项原则上要求从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当年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家库。建立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成员由各行业专家(中级及以上职称)、科站(单位)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项目踏勘、评审和验收。视项目类别必要时邀请其他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实地踏勘和立项评审。严格落实项目现场踏勘和立项评审制,项目分类别实行内部评审和部门联合评审。踏勘专家和评审专家从项目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立项评审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立项评审邀请纪检等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拟立项的项目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全过程监管。业务科室(单位)联合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对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对投资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监管。项目建设单位为乡镇(街道)、管委会、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的,按照《桐庐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桐庐县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五条  进度督查。业务科室(单位)须开展项目进度督查,推动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体量大、建设周期长、进度落后的项目重点关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立项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属地乡镇(街道)、业务科室(单位)审批后变更调整。变更后建设内容须符合原项目申报要求,总投资额或建设规模变化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变更后补助资金不高于变更前计划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延期。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启动建设,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需报批延迟完工申请书并承诺完工期限,业务科室(单位)会同乡镇(街道)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在承诺的完工期限内依旧无法完工的,予以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乡村产业发展财政资金项目。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审价。推进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审计审价制度。对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展第三方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工程审价。中央、省、市、县专项资金有其他审计审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建设单位梳理整齐合同、票据、设计、照片、文件、通知书、图纸和结算书等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自验。乡镇(街道)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向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专家组由各业务科室(单位)从项目管理专家库中抽取。验收专家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不得少于5人(单数),对应业务专家不得少于2人。验收意见由项目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项目验收邀请纪检等人员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补助核减。项目实际完成建设内容及实际投入资金按实施方案的各子项单独核算,原则上各子项投入资金或建设内容实际完成量不得少于计划的70%。约束性任务项目总投入不得低于计划投入。若项目因不可抗力未按要求完成建设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验收专家组审核、报班子会审议后按比例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后续2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项目:

(一)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二)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的、处于处罚期间的;

(三)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资金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报账管理。项目建设实行报账制拨付管理。业务科室(单位)和计划财务科根据报账申请单对项目的规范性票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拟补助200万以下项目在完成验收后予以一次性拨付。拟补助200万以上项目原则上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报账,第一次报账要求项目完成50%以上,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二次报账要求项目验收完成,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本条视项目类别经班子会集体决策实行。

第二十五条  预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实施的项目可预拨补助资金,预拨比例为不超过补助总额的50%,计划财务科根据预拨文件予以兑付。专项资金有其他预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设立项目事后绩效评估机制,对中央、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按照其要求认真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未纳入的项目,业务科室(单位)不定期开展“回头看”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从项目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和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黑名单制度。设立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巡查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及经查实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允许申报乡村产业发展财政资金项目。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予以全额收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切实担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各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履职,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监督。对项目管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严格追责问责。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项目立项文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擅自改变建设地点、性质、内容、标准及投资规模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工程合同、实施前后图片、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总结、竣工验收资料等文件资料进行专门登记,落实专人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评审、督查或验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纪人员或者单位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4日起执行,原《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桐农〔2021〕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上级对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变更审批表

3.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进度督查表

4.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

5.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报账申请单

附表1

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

申报标准文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申 报 日 期                                

一、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资金类别

省级〇 市级〇 县级〇 

项目属性

〇新建       〇扩建        〇改建

项目总投资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

项目建设地点

土地性质或来源

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基本情况

1、立项背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建设目标; 2、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

项目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简介、近期财务状况、技术条件和管理方式等。

建设规模及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单位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

项目管理人

项目管理人电话

预期目标

新增生产能力

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

示范带动作用

促进农民增收

生态环境影响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分项名称

建设地点

单位

规模(数量)

总投资

(万元)

其中省(市)补助(万元)

进度安排

(一)

基础设施建设

1

2

3

4

5

(二)

配套设施

1

2

3

(三)

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

1

2

3

合  计

资金来源说明

省(市)补助

自筹

新增生产能力和效益分析

三、项目审核审批表

项目单位

承诺意见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经审查,申报内容真实、可行。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业务科室(单位)审核意见

经审查,申报内容真实、可行。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立项

文号

项目名称

原项目建

设内容

变更原因

变更后项目

建设内容

乡镇(街道)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科室(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局

批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进度督查表

项目

名称

实施

单位

实施

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情况

记录

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存在问题等:

下一步

要求

项目负责人签字:

检查组成员签字:

本表一式两份,实施主体和检查组各留一份。

附表4

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立项文号

项目申请    验收时间

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万元)

实际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万元)

项目单位

承诺意见

项目建设完成,申请验收。本单位对申报资料、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街道)意见

通过初验。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5

桐庐县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报账申请单

项目年度:           项目立项文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盖章)

项 目 名 称

法人代表(盖章)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请手写以下文字“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已完成。”

法人:

项目单位申报(万元)

主管单位核定金额

内   容

计划投资额

已报账金额

本次申报金额

合   计

累计已报账金额

核定财政补助金额

县级

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项目经办人: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财务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相关资料:

桐农〔2024〕128号 关于印发《桐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