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4-123858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19 08:56:51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函〔2024〕15号 关联文件
【文字解读】《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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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9.2%。通知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于5月10日发布,杭州市区选择执行省标准中的第一档2490元、24元,要求桐庐、建德、淳安三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我县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际选择浙江省标准三档中的一档,确定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

三、起草过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下发后,我们及时征求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意见,均表示同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在省标准档次选择上,除一家单位选择第一档外,其余单位均选择第二档。5月11日-5月21日我们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在桐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2070元调整到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工资由原来20元调整到22元,分别提高了9.18%和10%,增幅与杭州市区保持基本一致(市区增幅分别为9.21%、9.09%)。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新的标准调整时止。2021年11月8日印发的《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桐政函〔2021〕31号)同时废止。

五、术语解释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六、注意事项

调整后的桐庐县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申屠庆良

联系电话:0571-646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