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4-122575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30 17:01:09
统一编号ATLD01-2024-00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4〕13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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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桐庐县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试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桐庐县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规范桐庐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切实防范专项债券风险,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方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入”) 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三、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四、本办法适用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项目储备申报、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建设运营、还本付息、绩效监督等方面内容。

五、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财政局与县发改局承担归口管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六、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前期发行准备工作,推进项目如期建成,合法合规开展运营,实现项目收益。最终确保项目按期还本付息,促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高效利用,以及政府债务风险受控。

第二部分 项目储备申报

七、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采取自主储备、常态化开展的方式。县发改局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提前研究谋划近期需建设实施或已经在建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提前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在谋划专项债项目时,要注重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系统性、整体性,将多个同类或者有相似属性的零星项目整合归并成为一个综合性项目,以经营单元的思路将多板块、多领域、多时段需要完成的多个工程统筹到一个系统单元之中,防止项目零星碎片、投资反复。

拟储备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前期进展、所属投向、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八、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和禁止类项目清单

(一)专项债券投向领域

专项债券支持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特殊重大项目等11个领域。

(二)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

专项债券可用作资本金的行业为铁路、收费公路、内河航道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新能源项目、水利、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供排水、供热、供气、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独立新型储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重大集成电路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行业。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行业调整的,另行明确。

禁止类项目清单分为全国通用类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红色地区类。        1.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1)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2)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包括: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3)房地产等其他项目。包括: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2.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红色地区禁止类项目: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地方高速公路新开工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      (2)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托育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      (4)新型基础设施。除公共服务信息化以外的其他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5)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九、已储备项目中,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迫切、符合当年度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对方案和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论证;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七)项目预期收入、成本测算及融资平衡情况;

(八)债券发行计划;

(九)资金管理;

(十)资产管理;

(十一) 还本付息保障机制;

(十二) 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时完成拟发债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并将发债资料汇集至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核实项目情况和年度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将项目情况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县财政局及时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债券项目库”。

十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结合上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需求清单,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由县财政局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

十二、未能足额发行的项目,县财政局应采取增加项目资本金、安排财政性资金等方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三部分 债券资金使用

十三、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对应项目建设,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等,绝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四、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要求、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足额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尽快用于项目建设,尽早发挥专项债券使用效益。

十五、项目单位应开立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债券资金的接收与支付、项目收入的归集和债券本息偿还,并将开户信息报送县财政局备案。同一个单位使用多个专项债券的,应按照每个债券项目分账核算。选择开户银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方案,并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进行筛选。

十六、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债券资金闲置。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批准的概算、项目合同条款等,及时支付专项债券资金,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将债券资金滞留沉淀在部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十七、县财政局根据库款情况,对年度预算拟安排专项债券的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十八、项目单位要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专账核算债券资金收支,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每月5 日前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报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实际情况,包括支出凭证、合同及其他佐证材料。

十九、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重新完备相关手续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县财政局充分论证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部分 债券预算管理

二十、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二十一、县财政局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债务举借、还本付息、发行兑付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二十二条、专项债券收入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和项目收入安排的支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十三、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用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对应部分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二十四、县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决算有关安排与要求,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情况。

第五部分  项目建设运营

二十五、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总工期要求制定进度计划和质量保障措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供合格工程产品,形成项目对应实物资产并按时投入运营。

二十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县财政局应联合县住建局、县规资局、县国资办等部门加强项目对应资产监管。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对应的项目收益权质押。

二十七、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运营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项目运营涉及的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通过提高运营水平,严控运营成本,确保实现项目收益目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监管,对项目实际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形进行预警,督促项目单位优化运营方案,压缩成本,提高项目收益。

项目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项目单位应当形成专项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六部分  债券还本付息

二十八、项目单位应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项目运营情况等,独立核算并及时足额归集项目收益,收益来源包含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收益归集。

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对应产生的应纳入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的收支管理,项目单位应对未纳入国库管理的项目对应产生的专项收入进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二十九、项目单位应向县财政局足额上缴相应的项目收益,及时用于债券还本付息。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向省财政厅上缴专项债券本息及相关发行兑付费用。

三十、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通过资产处置、统筹经营收益、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筹集偿债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县财政局可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用于偿债。

三十一、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运营期限与专项债券期限不匹配的,可以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专项债券维持资金周转。

第七部分  绩效监督管理

三十二、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我县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三十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十四、专项债券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县财政局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包括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十五、债券存续期内,若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研究变化原因及内容,并提出补救措施,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提交县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十六、专项债券项目资金使用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对利用债券资金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专项债券储备、使用进度和收益绩效等情况纳入项目单位和主管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指标。

第八部分 职责分工

三十七、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梳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负责协调加快专项债券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等。

三十八、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储备、需求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信息公开、资金使用、收益归集与上缴;负责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牵头组织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开展债务风险日常监控;负责对专项债项目单位和主管单位指标综合考核。

三十九、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的,项目主管部门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国有企业。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需求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收益上缴、项目建设运营、项目资产管理;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等。

四十、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需求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使用、收益归集上缴、项目建设运营、项目形成资产管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风险管理等。

四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及对应项目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四十二、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