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4/2024-00674 | 发布机构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15:56:00 |
统一编号 | ATLD63-2024-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规划资源〔2024〕1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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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24〕4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县农房审批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房建设管理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查审批管理
(一)审查宅基地资格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认定与审查村民建房资格,核定农户人口、审批面积,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农房资格审核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及监督考核;2024年6月底前建立全县宅基地资格权数据库。乡镇(街道)明确专人(农房资格审核员)负责村民建房资格审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村集体根据社员名单建立村民建房资格登记册,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要求,把好宅基地审批第一关。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严格管控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管控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乡镇(街道)核发;负责对农房规划审批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及监督考核。乡镇(街道)明确专人(农房规划审批员)牵头负责为建房村民提供农房选址踏勘、规划许可等审批服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明确建房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房屋结构、屋面色彩、外墙色彩等具体要求。如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两线”范围的,需征得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
县住建局负责为建房村民免费提供通用图集服务,并提供一次免费修改服务,超出范围的由村民自行承担;优化创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制度,提高通用图集使用率。
(四)实行“农房浙建事”线上审批
全面启用浙江省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农房浙建事”系统,实行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一次申请、并联审批”,实现农房审批管理全过程线上办理。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农房浙建事”系统应用指导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明确农房规划审批员牵头办理线上审批服务事项,减少内部流转环节,为建房村民提供代办、指导等服务。
二、强化农房建设管理
(一)加强农房建设过程监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新建农房的全过程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建农房“按图施工”。一旦发现新建农房未“按图施工”或存在违反土地、规划、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的,经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测绘确认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拒不停工整改的采取限电措施,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对已建成的违建部分,由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移交至具有执法权的部门或乡镇(街道)依法查处,并组织拆除违建部分。
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农房建设管理员)负责农房建设常态化管理,牵头组织定点放样、施工检查、按图施工复核、竣工验收及日常巡查等工作,认真落实“四到场”制度。县住建局负责对农房建设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监督考核;组织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有关技术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二)引入第三方全过程技术服务
县住建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县农房建设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定点放样、建筑测绘、施工检查、数字化云监管等服务内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是农房建设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和查处的依据。
(三)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建立健全工匠培训、复训、年检、评价、常态化更新等制度,修订《桐庐县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农房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实体机构。明确工匠承建农房范围,禁止工匠超法定范围承接农房建设业务,从严查处工匠违法建设行为。
(四)严格新建农房用电管理
县供电部门负责新建农房的用电管理。农户申请临时施工用电视,应当提供经审批有效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户申请永久生活用电视,应当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复印件,县供电部门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用电装表。对202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农房违建行为,县供电部门配合乡镇(街道)或执法部门及时采取限电措施。
三、加大新违建农房查处力度
(一)理顺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乡镇(街道)农房违建查处工作(执法事项划转部分)的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是农房违法建设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房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成立巡查管控队伍,实行网格化巡查管理,遏制新违建发生;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村干部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员巡查+县级第三方技术服务”的综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确认后,一式四份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负责受理移送执法事项划转部分的案件,法律明确由乡镇(街道)处罚的案件,移交至乡镇(街道)处罚。
(二)新违建实行“即查即处”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乡镇(街道)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立即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四、建立县乡两级联席会议机制
(一)县级联席会议机制
县农村住房建设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定期协商。每月抽派人员分片区对各乡镇(街道)农房审批、农房建设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进行检查,动态掌握全县情况,定期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2.信息共享。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掌握的有关工作情况,主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确保全县农房管理信息互联互通,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提供信息保障。
3.会议通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梳理重大事项提交县级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4.实地督导。抽派相关人员成立督导组,通过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督察和指导;涉及违法违纪情形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5.工作督办。对群众反映、投诉举报及领导批示的问题,采取工作提示函、督办单等形式,督促乡镇(街道)及时解决问题、尽早整改销号,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6.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级联席会议机制
乡镇(街道)应建立乡级联席会议机制,负责辖区内农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协调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相关事项。包括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制度、落实上级交办任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农房规划、审批(撤销)、违法查处和合法性论证等问题,可以邀请上级部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重大事项须报请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
2.协调专项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执法、信访维稳、遗留问题处置等需要专门协调或推进的工作。收到上级督办(交办)单或领导批示的,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其他需乡级联席会议解决事项。
五、建立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制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农房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可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1.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提供适当修改服务;
2.提供农房设计图审查、协助信息录入等服务;
3.提供定点放样、施工检查、建筑测绘等服务;
4.提供农房施工质量及安全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5.提供在建农房高清监控数字化“云监管”服务;
6.其他相关服务。
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采购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向农户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