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4-0053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14:54:31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4-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4〕1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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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优化生育政策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桐庐县优化生育政策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优化生育政策若干措施。
一、政策内容
(一)实施孕产补助政策。向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产)二孩、三孩的桐庐户籍孕(产)妇,分别一次性发放孕产补助2000元、50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二)实施育儿补助政策。向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桐庐县,分别一次性发放育儿补助1000元、5000元和200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三)实施“关爱母亲”行动。夫妻一方为桐庐县户籍,因医学需要进行无创产前DNA检测或产前诊断服务项目(羊水穿刺、脐带穿刺、绒毛膜活检)的女方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四)提供产后盆底康复服务。向具有桐庐县户籍或嫁入桐庐县的产后妇女,完善产后恢复及盆底治疗前的检查与评估后,可到全县所有指定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10次,免费治疗时间为产后12个月。(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五)开展“暖心助孕”行动。对通过基层和生育咨询门诊转诊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暖心助孕”治疗的妇女,对部分项目(超声生育力评估、精液检查、抗缪勒管激素、子宫输卵管造影等)在原价基础上打七折。(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六)实行母婴室建设专项补贴。实施公共场所母婴室提质培优工程,对新建或提质培优并通过验收四星级及以上的母婴室,给一定金额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七)给予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共同生育,已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于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县内商品住宅,2023年12月1日—2025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三孩且购买县内商品住宅的家庭,可享受二孩家庭5万元、三孩家庭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八)实施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政策。对按计划建设并符合《杭州市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标准》的,基础型成长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5万元/个;示范型成长驿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10万元/个;基础型婴幼儿成长驿站提升改造为示范型婴幼儿成长驿站的,补助金额施行补差机制。对正常运行且考核达标的婴幼儿成长驿站给予运营补助,示范型成长驿站按照不低于5万元/年/个,基础型成长驿站按照不低于3万元/年/个给予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和乡镇(街道)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九)提供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支持。2023年—2025年期间,对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普惠幼儿园托育部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的,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的,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的,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十)实施“爱在起跑线”助学行动。为桐庐县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免费发放1套入学礼包;对桐庐户籍(或桐庐学籍)学生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被录取的,每人发放升学红包1000元,其中残疾学生、孤儿、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每人升学红包增加至2000元。(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十一)实施中小学平安护航行动。由县政府出资,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在籍中小学生补贴学生平安保险100元/人/年。(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十二)减轻家庭教育负担。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就学阶段,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对桐庐县三孩家庭子女(指三孩家庭的三个孩子)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符合条件的本县三孩家庭,其第三孩可优先并免费享受属地公办托育机构的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十三)开展暑期“小候鸟班”。非公企业主办,根据企业职工实际需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项目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托管服务,对暑期办班时间两周以上、班级人数20人及以上等符合条件举办暑期“小候鸟班”的,县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配套给予一定资助,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切实减轻职工家庭子女暑期陪护压力。(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十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生育的孕产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6个月,可领取生育津贴。(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十五)优化女职工社保政策。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补贴,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落实失业保险生育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十六)执行税收减免制度。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七)提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二、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上浮20%确定,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可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责任单位:公积金桐庐分中心)
(十八)保障小汽车增量指标。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具备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条件的二孩无车家庭,或是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仅有1辆或无车的家庭,可直接申领一个“多孩家庭”类小客车其他指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政策对象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其中“二孩”指2016年1月1日(含)后出生的第二孩;“三孩”指2021年5月31日(含)后出生的第三孩。
(二)经县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普惠幼儿园托育部。
(三)母婴设施建设补助对象为桐庐县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
(一)本政策自2024年2月22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另有具体实施办法、细则的,以具体实施办法、细则为准,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解释。
(三)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