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1936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29 16: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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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37号 关联文件
【文字解读】《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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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5年11月16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2017年4月24日,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2018年6月13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2019年9月5日,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2019年10月11日,省民政厅等十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为更好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我县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等文件精神,结合桐庐实际,重新修订了《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

4.《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5.《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

二、修订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散居特困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桐庐县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县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生活困难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籍人员。   第二部分:救助原则。一是应救尽救。二是及时救助。三是适度救助。四是公开公正。

第三部分:救助条件。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情形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同时明确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财产条件需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第四部分:救助措施和标准。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按五大类和困难情况分层分类进行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根据对象类型以及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后,剩余自付、自理部分,按不同标准和比例进行救助。 

第五部分:救助申请程序。一是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和个人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困难发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六部分:救助工作机制。一是部门协作机制;二是资金保障机制;三是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四是资金发放机制;五是监督追责机制。

(二)特色亮点

1.扩大救助范围。《办法》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常住户籍城乡居民扩大到桐庐县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县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生活困难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籍人员,拓宽了临时救助覆盖面。

2.明确救助条件。根据临时救助情形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同时明确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财产条件需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3.细化救助标准。《办法》根据生活支出突然增加或遭遇意外事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等不同类型的致困原因实行分类救助,其中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细分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不同对象按照不同比例予以救助,更加细化了临时救助标准,推进了社会救助规范化、精准化。

4.强化救助措施。《办法》增加了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困难对象,乡镇(街道)应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按照“救急难”要求先行进行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充分发挥了“救急难”作用。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民政局

解读人:桐庐县民政局局长  雷启迪

联系电话:0571-8954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