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3-119360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16:50:30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3-0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3〕37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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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和《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且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散居特困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桐庐县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县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生活困难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县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救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全面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致困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3.根据实际情况经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其他情形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桐庐县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核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和措施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和其他赔偿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含);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含);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含);
(4)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急需救助的五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2.因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桐庐县户籍家庭,且死亡人员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乡镇(街道)审定,按死亡(失踪)人数每人给予5000元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且必须重建的桐庐县户籍困难农村家庭给予3000至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对房屋损坏较严重需进行维修的,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申请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具有桐庐县户籍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后,剩余自付、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自理部分达到5000元(含)以上,给予15%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自理部分达到10000元(含)以上,给予10%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自理部分达到20000元(含)以上,给予8%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三)其他特殊情形
经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五、救助申请程序
各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网上申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桐庐县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本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本县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籍人员,向困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街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护照;
(2)临时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溺亡、突发疾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医疗诊断证明等,与临时救助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发现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应急准备金制度,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按照“救急难”要求先行进行救助,同时报告县民政局。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六、救助工作机制
(一)政府统筹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各乡镇(街道)落实必需的基层工作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部门协作机制
县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筹措管理工作。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残联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共享。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资金按上年度全县户籍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安排,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兜底保障。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实行“先行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追责机制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追回冒领资金;
3.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桐庐县临时救助办法》(桐政办〔2018〕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