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1924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22 16:59:53
统一编号ATLD01-2023-00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3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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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桐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管,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深化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年8月底前,完成瑶琳马术中心、亚运村(分村)、接待饭店等重点场所半径1公里内水体、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和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入河排污口的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富春江、分水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生态智卫”等应用,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按照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三个步骤组织开展入河排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强化排查溯源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技术,结合2016年排污口排查情况,对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排污通道向河道、湖(库)等排水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以及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开展排查和复核,查核内容包括排污口位置、种类、数量、特征、排放去向、审批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沿河、沿湖(库)工业园区、居住区、畜禽水产养殖场等为重点查核区域。[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林水局、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等相关技术指南及规范,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等,对排污口进行分类,其中一级分类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一口一档”要求,结合查核情况,建立排污口清单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录入“浙里碧水”或“浙里蓝海”系统。(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责任,落实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和管理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管理主体为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监督、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治工作。(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分类整治

1.坚持试点先行。按照省市工作安排,结合亚运保障工作,对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先行先试开展整治,2023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溯源和整治。(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对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涝安全。(县住建局、县林水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思路,指导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禁、限、转、治措施,探索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推动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分级分类整治。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排污口问题清单;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排污口。在整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过程中,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后,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实时更新。(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林水局等敏感区保护主管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理合并一批。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统一处理。其他工矿企业,严格按环评文件执行,并按照《浙江省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要点(试行)》落实,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审核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

(3)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管线,应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做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以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强化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给排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划环评应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林水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与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审批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实行“多评合一”,在一个环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县林水局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林水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林水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河(湖)长将排污口纳入日常履职巡查内容。(县河长办负责)

4.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排污口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不按规定排污的或私设暗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各部门要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参与)

5.加强数字监管。结合“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杭州市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管管理等信息。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县林水局牵头,县数据资源局等参与)

四、强化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成立排查整治工作组,制定排查整治实施计划,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制定排查溯源整治等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县财政局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住建局统筹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县林水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排查整治,农田退水“零直排”示范区建设指导及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工作。

(三)严密实施推进。各部门分年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明确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目标任务。2023年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及排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试点整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要素保障,做好动员工作;2024年重点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和问题销号制度,建立问题排污口清单和排污口数字档案,组织开展全面整治;2025年重点制定验收规程,组织开展总结验收、质量抽查和查漏补缺,建立排污口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四)严格督查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是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建立健全调度、通报、督导、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以及监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落实督办、通报制度,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责任主体的自觉意识,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桐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

附件

桐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桐庐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组  长:吴  涛

副组长:徐江宏、郑宝成、柴生标、仰忠明、邵旭华

成  员:潘  晖(县政府办)

葛  丹(县治水办)

陈学军(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李宇强(县林水局)

梁  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郑金龙(县住建局)

梅迎春(县农业农村局)

孙  杰(县交通运输局)

宋华军(桐君街道)

李建平(城南街道)

陈  毅(旧县街道)

赵  波(凤川街道)

方仕勇(江南镇)

许  杰(横村镇)

袁军民(富春江镇)

潘杰烽(瑶琳镇)

刘黎明(分水镇)

陈  璀(百江镇)

郭  杭(新合乡)

许晓翔(莪山畲族乡)

吴云生(钟山乡)

梁  毅(合村乡) 

蒋舒军(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整体推进、完善工作计划、协商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组长汇报工作进展,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

二、工作专班及工作职责

主  任:徐江宏(县治水办)  

副主任:葛  丹(县治水办)

组  员:施银燕、翟琪溍、梅赢炜、李陈军(县治水办)

胡  琳(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吴海峰(县林水局)

叶向飞(县行政综合执法局)

祝  鹏(县住建局)

汤  斌(县农业农村局)

郑伟民(县交通运输局)

陈晓峰(桐君街道)

吴君刚(城南街道)

奚钱春(旧县街道)

王樟伟(凤川街道)

钟胡明(江南镇)

毛学飞、程佳棋(横村镇)

滕伟林(富春江镇)

胡晓灵(瑶琳镇)

李建安(分水镇)

邱旭阳(百江镇)

刘  冲(新合乡)

钟国强(莪山畲族乡)

孙晓东(钟山乡)

吴  科(合村乡)

江  鑫(开发区管委会)

工作专班主要工作职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审核把关等工作。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排查整治方案要求,落实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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