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0411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14 09:47:31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35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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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该文件现已经失效。国有土地上房屋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与将公布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费用相比出现偏低现象。对《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一级一类120;一级二类80;一级三类50;二级一类150;二级一类150;二级二类120;二级三类90;二级四类60;二级五类37;三级35;四级17;五级11。

2.县城其他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住宅用房一级26、二级24、三级22、四级18、五级14;综合用房一级40、二级32、三级28、四级24、五级21;工业用房一级20、二级16、三级9、四级7、五级5。

3.临时安置补助保底费。考虑租赁市场和物价水平测算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原来的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4.搬家补助费。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600元(以每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以《桐庐县征收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桐政办(2023)2号文件为参照标准。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顾时新

联系电话:0571-5850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