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3-0411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09:15:08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3-0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3〕35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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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3.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标准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附件1
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商业用房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区域等级 | 区域分级 | 分级范围 |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 备注 |
一级 | 一类 | 春江路自乔林路至学圣路(含其两侧) | 120 | 非临街两侧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同级标准的60%计算 |
瑶琳路自乔林路至学圣路(含其两侧) | ||||
迎春南路自富春江二桥至白云源路(含其两侧) | ||||
乔林路自富春江一桥至白云源路(含其两侧) | ||||
瑶琳路、大奇山路、迎春南路、春江路形成的封闭区域内的主要街道两侧 | ||||
二类 | 东:学圣路 | 80 | 同上 | |
南:白云源路 | ||||
西:乔林路 | ||||
北:富春江 | ||||
该范围内除一类地段 | ||||
三类 | 一级地段内其他范围 | 50 | 同上 | |
二级 | 一类 | 开元街:东起迎春街,西至富春路 | 150 | 同上 |
桐君路:东起邮电路,西至富春路 | ||||
迎春路:南起桐君路,北至广场路 | ||||
二类 | 迎春路:南起开元街,北至桐君路 | 120 | 同上 | |
广场路:东起邮电路,西至迎春路 | ||||
南门弄:南起开元街,北至桐君路 | ||||
三类 | 开元街:东起邮电路,西至迎春街 | 90 | 同上 | |
富春路:南起开元街,北至桐君路 | ||||
迎春路:南起江滨公园,北至开元街;南起广场路,北至富春路 | ||||
邮电路:南起开元街,北至金都花园6幢 | ||||
二级 | 四类 | 体育场路:东起邮电路,西至迎春路 | 60 | 同上 |
富春路:南至劳动路,北起开元街 | ||||
广场路:东起康乐路,西至邮电路 | ||||
桐君路:东起康乐路,西至邮电路 | ||||
金都花园商业街 | ||||
五类 | 二级地段内其他范围 | 37 | 同上 | |
三级 | / | 35 | 同上 | |
四级 | / | 17 | 同上 | |
五级 | / | 11 | 同上 |
(二)县城其他用房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地段等级 | 住宅用房 | 综合用房 | 工业用房 |
一级 | 26 | 40 | 20 |
二级 | 24 | 32 | 16 |
三级 | 22 | 28 | 9 |
四级 | 18 | 24 | 7 |
五级 | 14 | 21 | 5 |
备注:
一、具体分级依据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桐庐县基准地价表》,具体级别范围如下:
1.一级:东至:桑园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龙潭路;北至:富春江。
2.二级:一级土地以外,东至: 宝心路、长塘路;南至:杭新景高速、规划界
限;西至:金中路、规划道路;北至:舞象山、分水江、富春江。
3.三级:二级土地以外,东至: 凤川行政界线;南至:规划道路、规划界线;西至: 环城西路、渡济大桥、河儒线、规划道路;北至: 桥北路、凤凰山分水江、富春江。
4.四级:一、二、三级土地以外,城镇规划区以内区域。
5.五级:一、二、三、四级土地以外其余区域。
二、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附件2
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具体类别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功能记载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记载具体类别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记载的用途认定。
三、本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附件3
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标准
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600元(以每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迁装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户一次性补偿。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