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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权力的转移、下放。
2.我县在2014年印发《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桐政办〔2014〕134号),2020年出台《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桐政办〔2020〕31号),在审批权限下移后,部分乡镇(街道)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版标准并行,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宅基地管理要求。
3.随着社会发展,村中相对复杂的关系也暴露出来,原文件在申请资格认定方面已不能满足大多数村民的要求。
二、 实施依据
《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5)《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桐政办〔2014〕134号);(6)《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桐政办〔2020〕31号);(7)《关于深化全县农村村民建房“一件事”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桐放管服办〔2022〕6号)。
三、 主要内容
对人口核定在2014年出台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面积核定上按2020年出台的文件执行。
1.明确了资格权的认定:
(1)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已经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别,而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宅基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为此,明确了仅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或保留社员身份户口迁回本社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已承诺放弃宅基地资格的除外)。
(2)社员资格(或保留社员身份)由村集体认定,村经济合作社定期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增加了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1)已纳入政策性集中供养或老年公寓安置的。
(2)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新增包括已退休人员。
3.删去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情形:
夫妻双方已有宅基地,离婚后单独审批宅基地的(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除外)。此条原意是防止部分村民假离婚,实际操作中却导致部分村民假结婚来申请;真正离婚且无再婚意愿的人难以申请,故而取消,由各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面积原则上按2020年出台的文件执行,实行限额管理,其中3人及以下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4人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与原家庭已使用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家庭成员人均35平方米的总和。
5.计入宅基地申请面积计算人口方面进行了部分优化:
(1)原籍本村的在校学生,符合计入申请人口的回村落户时间由原先的1997年以后毕业提早至1996年以后毕业。
(2)原籍本村的义务兵、复转退军人(不含军官),现新入学的军校学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也符合计入申请人口。
四、 解读机关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房的,按原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关: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农业农村党委书记、局长 仰忠明。
联系电话:0571-6460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