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7/2023-03499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09:42:32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3-0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3〕30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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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人口、面积核定指导意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人口、面积核定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人口、面积核定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村民,是指同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人口核定
(一)符合建房申请的情形
1.被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认定为社员的(已承诺放弃宅基地资格的除外),可以申请宅基地;
2.被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认定为身份保留的,户口迁回本社后,
可以申请宅基地。
(二)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情形
1.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村集体认定的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公安认定的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公安认定的户)的;
2.在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新农村建设、拆迁改造、下山集聚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过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承诺退出或放弃宅基地的;
3.出租、出卖、赠与、分家析产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或将原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4.在已列入旧村改造、搬迁(拆迁)或其他重点管控的区域内申请建房的;
5.存在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6.现有宅基地面积达到《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限额标准 80%以上(含)的;
7.现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已达到人均 80 平方米以上,再以分
户为由申请新宅基地的;
8.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
的;
9.同一行政村身边有子女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在原合法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危旧房改造的除外);
10.存在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宅基地的;
11.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申请宅基地的;
12.申请的宅基地存在纠纷的;
13.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14.纳入政策性集中供养或老年公寓安置的;
15.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
用人员的(包括已经退休的人员);
1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17.其他经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不
符合申请的情形。
二、面积核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村民建房以家庭户为单位提交申请,面积实行限额管理,其中 3 人及以下户不得超过 100平方米,4 人户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5 人户不得超过 130平方米,6 人及以上户不得超过 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
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与原家庭已使用宅基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家庭成员人均 35 平方米的总和。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的人口计算标准,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未婚独生子女可按 2 人计算。
(二)符合单独分户条件的已婚夫妇,双方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生育子女的,凭结婚证可按 4 人计算。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或直系长辈同户的,少于 4 人的可按 4 人计算。
(四)家庭成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宅基地申请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该配偶、子女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
2.原籍本村的在校学生;回村落户的 1996 年以后毕业,未曾被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籍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新入学的军校学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
4.原籍本村的、因服刑而迁出户口的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与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20〕31 号),文件规定不一致内容按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