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7/2023-03003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11:25:59 |
统一编号 | ATLD65-2023-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农〔2023〕58号 | 关联文件 |
![]() ![]() ![]() ![]() ![]() |
访问次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根据《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桐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3年5月9日
桐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附件1)。以后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数量,实行疫苗全额补助,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具有熟练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工作人员,能够在线完成存栏录入、免疫计划、免疫实施、检疫申报、补助申报等内容;
6、符合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和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场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县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采云平台确定第三方服务主体。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在线申报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每半年度结算一次(1-6月、7-10月),11-12月次年上半年结算。
2.补助资金的审核。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规模养殖场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抄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费用和免疫服务费结算方式按照合同内容以政府购买方式确定。
(三)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五、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实施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前,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实施主体免疫抗体水平开展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县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日常防疫监管,负责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疫病监测采样等工作。
(二)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签订桐庐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附件3)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主体的认定、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从2023年3月1日起计算。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浙江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桐庐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2:
浙江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 省级中标参考价格 |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 | 1.44 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 2.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附件3
桐庐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县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 诺 人: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桐农〔2023〕58号 关于印发《桐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