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2102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8 11:51:15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50号 关联文件
【文字解读】《桐庐县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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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文件要求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2023年6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2号文),要求准确把握并深入贯彻落实5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国家改革精神,落实国家、省级文件要求,规范全县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活动,同时根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明电〔2022〕1号)、《关于加快督察整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督察函〔2023〕15号)文件精神,工程项目砂石开采需遵循“非必要不开挖”、“谁施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并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工程项目是否需设置采矿权的标准,明确设置采矿权与不设置采矿权的差别化管理政策。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开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桐庐县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桐庐县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采矿”的定义。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工程采矿”是指在桐庐县域内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比如交通道路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工程、地下空间工程、水利水库工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在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需要,进行开采均属“工程采矿”范围。

2.“工程采矿”的两种不同情形。“工程采矿”分为需设置采矿权和不设置采矿权两种情形,实行差别化管理:需设置采矿权的项目统一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公开招拍挂,出让收益通过非税系统进行申报缴纳;不设采矿权的项目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出让收益上缴县财政。除文件中已明确的7种不设采矿权情形外,其余“工程采矿”项目均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3.“工程采矿”办理流程。“工程采矿”事前必须进行开挖必要性论证,并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审核同意后,对项目需开采的资源量进行储量估算(须经专家评审)和价格评估,后由属地政府将项目资料上报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拍挂。开采过程中,属地和项目主管单位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开采结束后,由属地、项目主管单位和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4.本实施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精神,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砂石的处置,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得到合法合规有序处置。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桐庐县创新开展全县工程弃渣资源处置的实施办法》(桐政办〔2023〕18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江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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