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01/2023-121019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11:47:43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3-0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3〕50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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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桐庐县加强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全县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工程项目砂石开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明电〔2022〕1号)、《关于加快督察整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杭规划资源督察函〔2023〕15号)等文件要求和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处置范围
“工程采矿”是指在桐庐县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工程采矿”须严格执行部、省差别化管理政策,除下列情形可以不设置采矿权外,其他情形均应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的;
(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和涵洞等线性工程开挖隧道施工。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的;
(三)经批准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填筑造地工程,以及经省级批准的水利水库工程建设项目;
(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批准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开展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
(五)已取得立项批准的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已批准征地范围及其批准的设计在施工建设期间必须开挖的安全边坡工程;
(六)已取得立项批准的造田造地、高标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耕地、保护耕地的项目,在其批准的施工范围内,及其批准的设计在施工建设期间有安全隐患必须开挖的安全边坡等;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不设置采矿权的其他情形。
除满足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地等差别化管控要求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开采砂石。不得以设施农业、修复治理、场地平整、林道建设项目等名义变相开采砂石。
二、处置原则
(一)严格执行竞争性公开出让。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严格规范公开出让程序。需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交易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959号)规定的程序和规程,及时做好矿业权出让公告的信息发布工作,防止“暗箱操作”和任意“简化程序”,并在矿业权所在村社、乡镇街道的信息公示栏中张贴纸质公告。公告发布的影印资料一并存入矿业权出让档案。严禁违规设置“量体裁衣”式的排他性出让条件、协议方式出让砂石类采矿权、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依法依规处置剩余砂石资源。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不设采矿权情形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有剩余的,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统一处置,不得私自出售、赠予砂石料或者将工程项目与砂石料捆绑处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若因工程施工设计变更,需增加少量砂石开挖量的,按原拍卖成交单价补缴资源费。
(四)明确各类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监管部门。工程项目砂石开采应遵循“谁施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其中,对设置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不设置采矿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监管。对不设置采矿权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公路等交通线性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监管;涉及水利工程、林道建设的,由林水部门负责监管;涉及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住宅工程等城乡建设工程的,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涉及场地平整项目的,由该项目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明确“工程采矿”处置主体。桐庐县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料由属地乡镇(街道)作为处置主体进行处置。鼓励将开挖产生的剩余砂石料统一运送至指定场地集中堆放,集中处置。堆放期间,由属地乡镇(街道)作为监管主体,严防盗运、挪作他用情形出现。
三、处置流程
(一)联合审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开采,坚持“非必要不开挖”“谁批准、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砂石的审查和监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召集自然资源、财政、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砂石资源的必要性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上述审查意见作为项目设计、用地报批的依据。
(二)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对需要进行工程性矿产处置的项目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处置报告。
(三)受理。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属地乡镇(街道)关于工程性矿产资源处置的申请后,对处置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差别化管理政策,对需要设置采矿权的工程项目,纳入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开处置,对无需设置采矿权的项目则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四)资源储量估算和价值评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目产生的矿产资源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和价值评估,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五)公开处置。由属地乡镇(街道)将矿产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时应进一步明确告知风险,提醒竞拍方避免恶意竞争。处置结束后,项目处置资料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归档备案。
四、处置责任
(一)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方位监管,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超红线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及时制止,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二)落实“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业主单位需严格按经审批备案的施工方案施工,同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标高开挖。同时接受属地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集中堆放处置的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将剩余资源运输至固定堆放地点。同时,资源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外运处置期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工作。
(三)落实属地乡镇(街道)和村社的监管责任。将工程项目砂石开采纳入属地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巡查范围,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五、处置收益
需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处置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费源信息,采矿权竞得人通过税务部门系统进行出让收益的缴纳;无需设置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公开处置后,处置收益缴纳至县财政专户。
六、其他事宜
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要求,符合改革容错条件,各相关单位须积极主动配合和先行探索,力争早日形成桐庐经验样板。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桐庐县创新开展全县工程弃渣资源处置的实施办法》(桐政办〔202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必要性审核表
2.xx关于对xx项目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公开处置的申请报告
3.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联合审查意见
4.工程性矿产资源处置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必要性审核表
项 目 名 称 | |||
立 项 审 批 | (项目代码或文号) | ||
建 设 主 体 | 联系人 及电话 | ||
砂石资源开挖 必要性论证情况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xx关于对xx项目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
公开处置的申请报告
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xx属地范围内的xx项目(项目全称)于xx年xx月经xx单位审批(详见附件1),现已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及地质勘查报告,计划于xx年xx月开始实施。项目地址:xx。项目业主:xx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产生一定量的矿产资源。经乡镇(街道)核实,该项目建设需要预留xx吨(或立方米)矿产资源用于本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剩余xx吨(或立方米)矿产资源需公开处置。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乡镇(街道)申请按照xx文件有关要求对该工程产生的矿产资源予以公开处置。
特此报告。
附件:1.开挖方案(包括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开挖必要性审核意见、立项文件、农转用批复、林转用批复、项目设计、红线图、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处置期限等资料)
2.砂石资源开挖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意见
xx乡镇(街道)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联合审查意见
编号:
项目名称 | 联审时间 | |||
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 ||||
1.项目基本情况:对项目资源处置前期的立项审批及面积、用地审批及面积、边坡处置、工程资源平衡和资金保障等基本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 ||||
2.资源量情况:项目产生的砂、石、粘土资源量情况。 | ||||
3.项目自用情况: | ||||
4.价格评估情况: | ||||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处置方式 | 项目工期 | |||
属地政府: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单位: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工程性矿产资源处置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竣工验 收复测时间 | ||||
属地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