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21017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8 1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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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桐政发〔2023〕79号 关联文件
【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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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我县自2006年在城市管理领域建局以来,城市化管理区域一直按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的标准执行,未具体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桐庐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庄不能适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2019年前后,钟山乡、莪山乡等曾提出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范围纳入城市管理范围,经请示市县两级,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未付诸实施。2023年6月,江南镇提出辖区部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已较大改善,与镇建成区几无差异,要求把原深澳镇的部分乡村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来解决管理秩序问题。经过前期会商、法律论证,并请示市城市管理局,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划定。因此县执法局随即启动桐庐县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工作。本次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为桐庐县首次,且结合乡村发展,将部分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乡村纳入城市管理范围。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2.《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主要内容 

1.本通告所称的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他镇的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2.明确了桐庐县桐君街道、城南街道、凤川街道、旧县街道、分水镇、横村镇、江南镇、富春江镇、瑶琳镇、百江镇划定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

3.上述城市化管理区域仅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孙年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电话:0571-6463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