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3-120939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26 10:59:10
统一编号ATLD01-2023-00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3〕49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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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桐庐县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我县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凭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登记表等材料办理。落户住址可以从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

1.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2.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未婚声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被投靠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3.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

(三)放宽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际在我县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居住,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县无商品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租赁房屋为公租房的需要该房屋内无户口登记以立户方式办理,租赁房屋为商品房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意见等材料以入户方式办理。

(四)放宽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县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县无商品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中选择确定,迁入家庭户的需要户主同意,迁入集体户的需要管理单位同意。

二、全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1.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我县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推行居住年限互认,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桐庐县户口迁移管理办法》(桐政发〔2017〕118号)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政策办理。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