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21/2023-119869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08 10:43:02 |
统一编号 | ATLD67-2023-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卫发〔2023〕72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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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2〕68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桐政办〔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桐庐县教育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卫发〔2022〕68号)、《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桐政办〔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已经县卫健局备案并经县卫健局或县教育局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乡镇(街道)、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等。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包括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维度。
(一)合理定价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同下),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60%、55%、50%。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保育费收费在此限定下放宽10个百分点。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可按1小时计算。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上浮4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二)规范收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数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证质量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全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绪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认定申请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标准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幼儿园托育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应向县教育局申请认定,以县教育局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为依据。
(二)审核公示
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应与拟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附件1)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
县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日常运营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普惠幼儿园托育部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
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际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参照《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2),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对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评估,其余机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评估。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收托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承担,市按不超过县实际补助金额的20%进行补助。
(二)补助发放
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分别根据质量评估结果,提出收托补助分配方案并审核后,经由县卫生健康局汇总报县财政局落实普惠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在下个周期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三)补助条件
按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承诺价格提供收托服务的,结合该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婴幼儿月龄、在托月数)、服务质量、家长满意度给予一定的收托补助。
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收托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普惠收托运营补助资格。
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消费纠纷已妥善解决。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整改期间暂停补助资格。
如发现机构存在虚弄作假欺骗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行政部门联合属地负责追回。
新增认定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未满一年的纳入到下一个补助周期一并补助。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县卫健局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做好补助资金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相关工作,将补助资料报市卫健委,同步汇总县教育局补助资料一并报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牵头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管理,会同县卫健局共同做好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卫健局。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3年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执行。
附件1: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协议
附件2: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附件1
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协议
甲方: (主管部门)
乙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根据《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乙方自愿向甲方提出认定申请,承诺提供普惠收托服务,甲方审核乙方的办托资质和承诺价格,符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因此,甲方认定乙方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署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办托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联合检查。
(二)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如质量评估合格,应当给予一定的收托补助。
(三)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具体管理事务,但有权了解乙方的管理状况,对乙方的日常、财务、资产及其它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甲方应当综合运用线上(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办应用场景、公众号等)线下(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对乙方提供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向适宜人群和对象推介。
(五)甲方应当对乙方从业人员提供每年一次以上的相关业务培训。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选聘符合条件的负责人、保育、保健、后勤人员等,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改善办托条件,提高办托水平。
(七)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申请认定时承诺的每月保育费收托:托大班(混合班) 元、托小班 元、乳儿班 元,且在认定有效期内,保育费价格均不得高于以上承诺价格。
(八)乙方应当根据本地区配送服务价格水平和幼儿园膳食收费情况制定合理的膳食费价格,且不得超过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膳食费平均收费价格水平。对于杯、碗、巾、被褥、园服、消耗性教玩具等婴幼儿在托时使用的一次性个人物品,合理定价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物品平均收费价格水平。
附件2
桐庐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被评估机构: 评估得分: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分值 | 得分 |
保育 服务质量 | 1.经认定的普惠机构,提供普惠收托服务。 | 44 | |
2.按照承诺价格收托,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退费事宜在营业场所公布,在普惠认定周期(3年)内,保育收费保持不变。 | 44 | ||
3.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幼儿园托育部可按学期)。 | 44 | ||
4.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不得盈利,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机构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账证健全。 | 44 | ||
5.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由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配送时间在1小时以内)提供配送餐服务。 | 44 | ||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 | 44 | ||
7.制定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食物,规律进餐,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 44 | ||
8.所有工作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立即解聘。 | 44 | ||
9.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建有员工培训制度,组织并支持员工参加岗前职后培训,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任何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44 | ||
10.从业人员掌握预防婴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制定重大自然灾害、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婴幼儿。 | 44 | ||
1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服务场所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婴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 44 | ||
12.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44 | ||
13.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设有不少于6㎡保健观察室;设有乳儿班、托小班的,配备喂奶室、配乳室,婴幼儿活动区地面墙面做软性暖性面层,有安全围栏、地垫。 | 44 |
1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设置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做好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工作;婴幼儿入托前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 | 44 | ||
15. 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 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44 | ||
16.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起居等各个环节;观察了解并正确判断婴幼儿的需求,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回应,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 | 44 | ||
17.保证每日有适宜强度、频次的大运动活动,保证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 44 | ||
18.创设丰富和应答的语言环境,为不同月龄婴幼儿提供和阅读适合的儿歌、故事和图画书,保持与婴幼儿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其倾听、理解和模仿语言。 | 44 | ||
19.游戏安排注意动静结合,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以个别、小组活动为主,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逐渐养成婴幼儿良好习惯,引导其逐步形成规则和安全意识。 | 44 | ||
20.重视家园共育,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设立公开监督电话,设立家长开放日。 | 44 | ||
满意度 | 21.以电话或当面访谈方式,测评10位以上家长对该机构托育服务的满意度。 | 110 | |
22.通过浙里办托育一件事应用场景“随手评”,网络测评家长服务满意度。 | 110 |
备注:1.机构得分不到80分,质量评估为不合格,不予补助。
2.机构评估得分在80-85分(含),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按300、500、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机构评估得分在86-95分(含),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按350、550、850元标准给予补助;机构评估得分在96分(含)以上,其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按400、600、900元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