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5/2022-116032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01 15:56:47 |
统一编号 | ATLD01-2022-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2022〕13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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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桐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桐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消除农村房屋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终目标,依法依规对全县14个乡镇(街道)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排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要求
排查范围是全县行政村(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下辖的农村社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大类。一是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乡镇(街道)按照附表1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在浙江省农房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完成原有房屋信息的复核、补充、上传。二是对非自建房的农村公共建筑,由乡镇(街道)按照附表2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在系统中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涉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公共建筑,按照《桐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排查职责分工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公共建筑进行核实后上传系统。
三、职责划分
县排查整治办统筹协调全县排查整治工作,其中县住建局为总牵头部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4个部门为协同牵头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要突出部门协同、聚焦聚力。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必须落实3个责任: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即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承担整治责任。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负责,各行政村对本村域负责。把属地责任落实到各个层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三是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县教育局、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排查程序
(一)逐户排查录入。在全面排查阶段,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已录入浙江省农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农村自建房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该系统APP,逐户对原有农村自建房信息进行复核,并需重新拍摄房屋正面照片上传。对非自建房的其他建筑,由乡镇(街道)通过系统APP实地采集信息,录入非自建房“一房一档”信息,按照排查职责分工核实后上传。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确保人员安全。
(二)开展安全鉴定。对于重点排查的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公共房屋,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在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房屋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其中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按照最多2000元/栋/户(含初次鉴定和复核鉴定)补助。
(三)实施治理改造。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或使用人为责任主体。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人员聚集的农村公共房屋2类房屋,其整改治理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对鉴定为 C、D 级危房且系唯一住房的农村一般危旧房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治理改造的,由县财政按 D 级危房 1 万元/户、C 级危房0.5 万元/户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对非法“一户多宅”、建新未拆旧、不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私人房屋等违法建筑、附房以及单位所有的危房原则上一律拆除,不予补助。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桐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执行,不予重复补助。
1.属非法“一户多宅”的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清理整治到位。经确定为违法建筑的“一户多宅”危房,按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循《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2.整体风貌保存完整,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属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建筑的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开展工作,核心区块的历史建筑及其附属物、特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非法宗教集聚点和未经批准的幼托、培训教育、养老机构等非法经营场所,立即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经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需录入到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治理改造”模块,实行信息化监管,销号整治。县住建局应在危房确认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附件3),提出危房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
(四)健全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巡查机制、治理机制,做到发现一户、鉴定一户和治理一户;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审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农房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提高农房建设管理水平。
本文件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已完成鉴定的房屋及系统在册的C、D级危房按本细则规定予以补助。
附件:1.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自建房)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非自建房)
3.督促解危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