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63/2022-120756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11-04 19:37:30
统一编号ATLD01-2022-00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2〕34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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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工作,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 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2022 年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县政府质量奖由桐庐县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2个奖项,其中“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县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三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成长性强的企业和在“品字标”品牌、知识产权示范、重点商标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视觉智能、新能源、磁性材料、快递物流、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重点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二)县评审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三)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2.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3.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4.向县评审委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并提请县评审委审议;

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及标识;

6.承办县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县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建议名单;

2.制定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3.向县评审办汇报评审情况;

4.适时解答、处理与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及向县评审办提出评审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五)县评审办按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

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六)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组织的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三、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在桐庐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B档(含)以上;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由县评审办向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县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县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并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六)审查表决。县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县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审查相关材料,听取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组织初选名单。

(七)公示。县评审办将初选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县评审委审查。

(八)批准公布。县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五、激励及经费

(一)县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质量奖,按差额奖励。

(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三)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

(四)鼓励已获得质量奖及创新奖的组织自愿提出复评,经县评审委、县评审办按本办法第四条评审程序通过后,予以公告。复评名额不占本年度新认定县政府质量奖名额。

六、监督管理

(一)县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审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经费并予以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所获奖项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县评审办将不定期对已获得“质量奖”的组织适时开展复评抽查。复评未通过的,县评审办报县评审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经费并予以公告。

(五)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评审办可报县评审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奖励经费并予以公告。

(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八)建立梯队培育库,在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成长性强的企业中择优选择,纳入“千企创牌”培育库。支持和鼓励已获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积极逐级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未获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8〕74 号)同时废止。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0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