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65/2022-121016 发布机构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2-11-22 09:11:18
统一编号ATLD73-2022-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医保〔2022〕19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桐庐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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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县长期护理保险部分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金筹集

根据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标准暂保持每人每年90元标准不变,按照独立险种、独立筹资的要求,筹资方式调整为: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个人缴费部分,从医保个人当年账户中划转,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转。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缴纳。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参保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中,2023年度参保个人应缴费用暂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中直接划转。

二、待遇保障

稳步推进居家失能人员上门护理服务供给。起步阶段,居家失能人员在享受540元/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按失能等级叠加享受规定时长的上门护理服务,其中:重度失能Ⅰ级为10小时/月,重度失能Ⅱ级为13小时/月,重度失能Ⅲ级为16小时/月。上门护理服务全面实施并平稳运行后,定额补助停止发放,护理服务时长调整为:重度失能Ⅰ级为24小时/月,重度失能Ⅱ级为27小时/月,重度失能Ⅲ级为30小时/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失能人员实际需求,将经过护理实践培训后的失能人员近亲属纳入亲情护理服务管理,亲情护理服务时长不超过14个小时/月。

护理服务价格暂定50元/小时。符合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标准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经申请并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1日

桐医保〔2022〕19号 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桐庐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