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桐庐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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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今年6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总体要求、基本政策等,并要求各试点地区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照《指导意见》精神,我县现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基金筹集和待遇保障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需按要求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
三、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在基金筹集上,筹资标准暂保持每人每年90元标准不变,按照独立险种、独立筹资的要求,筹资方式作适度调整,即原规定参保个人、医保基金和财政各承担30元,调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参保个人和医保基金各承担45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参保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
二是在待遇保障上,稳步推进居家失能人员上门护理服务供给。原规定居家失能人员可享受540元/月定额补助,调整为:起步阶段,根据居家人员的失能等级叠加享受相应时长的上门护理服务。上门护理服务全面实施并平稳运行后,停止发放定额补助,同时相应增加护理服务时长,并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将经过护理实践培训后的失能人员近亲属纳入亲情护理服务管理。护理服务价格暂定50元/小时,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
三是在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上,原规定为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调整为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
四、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于2022年11月21日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桐庐县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王国荣
联系方式:0571-8954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