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27/2021-109964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发布日期2021-09-07 14: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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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渣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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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和消纳等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另外随着生态环保要求的日益增高,传统粗放式的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程渣土随意消纳、处置,运输过程污染城市环境等问题与我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背道而驰。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渣土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渣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六部分,分别是工作目标、专项治理时间、区域、内容、分工及工作要求,并详细制定了专项治理期间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时间:2021年10月3日至2022年9月30日。

2.区域:桐庐县城区(含开发区、健康城管委会、未来城)。桐庐县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3.重点内容:全县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消纳等行为。

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系数变量标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50000元

1.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的,按1.4的系数处罚;          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每增加1次,系数增加0.4。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15000元

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

5000元

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

重型自卸货车10000元

中型、轻型自卸货车5000元

其他车辆3000元

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

重型自卸货车5000元

轻型自卸货车3000元

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

2000元

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

重型自卸货车5000元

轻型自卸货车3000元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50000元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单位7500元

个人1500元

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

10000元

未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

5000元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

重型自卸货车5000元

中型、轻型自卸货车3000元

其他车辆2000元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李承敏

联系电话:64638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