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27/2021-109957 | 发布机构 | 县城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10:28:10 |
统一编号 | ATLD56-2021-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综法〔2021〕6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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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工程渣土管理,加大对渣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渣土乱倒违法行为,从源头上规范我县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工程渣土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工程渣土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城市工程渣土处置、运输、消纳等环节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效控制工程渣土偷倒乱倒的行为,规范渣土运输作业秩序,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
二、专项治理时间
2021年10月3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专项治理区域
桐庐县城区(含开发区、健康城管委会、未来城)。桐庐县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四、专项治理内容
对全县范围内的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消纳等行为。
五、治理工作分工
1.各中队:负责各自辖区范围治理工作与违规行为的查处。
2.办公室:负责宣传、对外协调等保障工作。
3.执法三队:负责制定开展工程渣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等工作。
4.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审核案件办理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工作责任,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坚持标准,严格执法。按照方案要求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违法案件。
(三)严肃纪律,树好形象。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标志齐全、装备到位。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要求从事行政行为,做到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 严守纪律底线,做到廉洁自律,干净干事。
附件:专项治理期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
专项治理期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行政处罚内容
环节 | 违法行为名称 | 适用的罚则 | 适用的处罚 | 适用对象 |
处置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
运输 | 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其改正,对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 | 运输单位 | |||
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 | 运输单位 | |||
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 | 运输单位 |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 | |
消纳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
未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渣土处置单位或者个人 | |
其他 |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系数变量标准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施工单位50000元 | 1.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的,按1.4的系数处罚; 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每增加1次,系数增加0.4。 |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15000元 | ||
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 | 5000元 | |
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 | 重型自卸货车10000元 | |
中型、轻型自卸货车5000元 | ||
其他车辆3000元 | ||
有准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 | 重型自卸货车5000元 | |
轻型自卸货车3000元 | ||
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 | 2000元 | |
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 | 重型自卸货车5000元 | |
轻型自卸货车3000元 |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50000元 |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单位7500元 | |
个人1500元 | ||
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 | 10000元 | |
未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 | 5000元 | |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 | 重型自卸货车5000元 | |
中型、轻型自卸货车3000元 | ||
其他车辆2000元 |
违法行为次数为本年度被处罚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