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018/2021-108802 | 发布机构 | 县林水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24 09:42:11 |
统一编号 | ATLD74-2021-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效力 | 有效 |
文件编号 | 桐林水〔2021〕114号 | 关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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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桐庐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桐政办复〔2016〕100号)、《桐庐县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桐政办〔2021〕6号)等文件精神,县林水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桐庐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桐庐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水资〔2020〕11号)要求,2019年我县已成功创建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2020年以《桐庐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桐政办复〔2016〕100号)为基础,再接再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并已顺利通过省级验收。按照《桐庐县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桐政办〔2021〕6号)要求,坚持以“节水就是减排,节水就是治污”为出发点,加快“五水共治”“抓节水”工作,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全面保护桐庐县水资源和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是全面落实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可以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增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桐庐县范围内从事节约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企业。主要用于节水型载体建设、节约用水宣传、节水器具改造、节水技改项目、节水设施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以及水平衡测试、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活动和奖励。
具体对象为:1.首次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企业;2.创建成功的省、市、县级节水型企业;3.创建成功的省、市、县级节水型灌区;4.创建成功的县级服务业节水型单位;5.节水型宣传教育基地建设;6.获得节水标杆的单位;7.获得水效领跑者的单位。
三、补助标准和程序
(一)补助标准
1.首次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
2.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3.获得省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单位(合作社),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单位(合作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单位(合作社),给予1万元的奖励。
4.获得县级服务业节水型单位称号的服务业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商场、酒店、景区、餐饮企业类服务业单位)和0.5万元的奖励(民宿、农家乐类服务业单位)。
5.获得“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6.获得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奖励。
7.节水型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以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助。
8.对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改、非常规水利用、合同节水等其他节水项目,参照其他节水有关政策执行。
(二)补助程序
1.申请
每年年底前由各单位或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节水型企业(单位)、灌区(灌片)、服务业单位等节水型载体单位的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报告、审核意见);节水型载体的命名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首次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需提供以下资料: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及验收资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节水标杆单位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报告、审核意见);“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命名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水效领跑者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报告、审核意见);水效领跑者命名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节水型宣传教育基地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报告、审核意见);节水型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过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合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节水宣传、节水技改、非常规水利用、合同节水等其他节水项目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设计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审计文件、与节水设施有关的图纸、竣工材料、技术文件;节水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审核与拨付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节水型载体创建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汇总表报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对创建成功的节水型载体按照本方案下拨奖励资金。
四、其他规定
1.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2.创建单位要规范管理,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