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18/2021-108804 发布机构县林水局 发布日期2021-07-24 09:45:23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
文件编号桐政办〔2021〕6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补助方案》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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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以“节水就是减排,节水就是治污”为出发点,加快“五水共治”“抓节水”工作,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全面保护桐庐县水资源和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桐庐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桐政办复〔2016〕100号)、《桐庐县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桐政办〔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桐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补助范围

桐庐县范围内从事节约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企业。主要用于节水型载体建设、节约用水宣传、节水器具改造、节水技改项目、节水设施建设、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以及水平衡测试、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活动和奖励。

具体对象为:1、首次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企业;2、创建成功的省、市、县级节水型企业;3、创建成功的省、市、县级节水型灌区;4、创建成功的县级服务业节水型单位;5、节水型宣传教育基地建设;6、获得节水标杆的单位;7.获得水效领跑者的单位。   

四、补助标准

1.首次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

2.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3.获得省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单位(合作社),给予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单位(合作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级节水型灌区称号的单位(合作社),给予1万元的奖励。

4.获得县级服务业节水型单位称号的服务业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商场、酒店、景区、餐饮企业类服务业单位)和0.5万元的奖励(民宿、农家乐类服务业单位)。

5.获得“节水标杆”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6. 获得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奖励。

7.节水型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以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助。

8.对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改、非常规水利用、合同节水等其他节水项目,参照其他节水有关政策执行。

五、资金拨付

1.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节水型载体创建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结果汇总表报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对创建成功的节水型载体按照本方案下拨奖励资金。

2.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且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财政资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3.创建单位要规范管理,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六、解读机关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郑宝成

电话:0571-58567108

桐庐县林业水利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