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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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文件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二、适用范围
桐庐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三、 补偿范围
征地范围内的石坎、河埠、沟渠、道路、低压电杆、管线、坟墓以及各类养殖水面、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补偿按照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四、 补偿标准
对一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最高不超过1万/亩一次性补偿到被征地村包干统筹使用,并由被征地村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对成片生产性经济作物及特种经济林木,根据投入产出情况按市场评估给予补偿。
五、不补偿情况。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苗木、抢挖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抢搭的各类大棚等。
2、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突击装饰装修的。
解读机关: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局长濮樟平
电话:64217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