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001/2021-10578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13 15:43:01
统一编号ATLD00-2021-000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效力有效
文件编号桐政发〔2021〕18号 关联文件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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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桐庐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石坎、河埠、沟渠、道路、低压电杆、管线、坟墓以及各类养殖水面、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补偿按照我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一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最高不超过1万/亩一次性补偿到被征地村包干统筹使用,并由被征地村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补偿参考标准详见附件);对成片生产性经济作物及特种经济林木,根据投入产出情况按市场评估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苗木、抢挖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抢搭的各类大棚等。

2.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突击装饰装修的。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1月1日前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前发《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桐庐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桐政发〔2014〕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考标准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附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docx

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pdf